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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棕榈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11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           公告编号:2018-126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16 号富力盈盛广场 B 栋 25 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桂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85,929,8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6789%。其中,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474,843,1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93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数 11,086,6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45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共计 1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20,833,2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2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中小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9,746,5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8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1,086,6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456%。
    3、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果为 : 同意 485,914,928 股 ,占出 席 会议有 效 表决权 股 份总数 的
99.9969%;反对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
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二:《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果为 : 同意 485,906,028 股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权 股 份总数 的
99.9951%;反对 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
案获得通过。
    议案三:《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果为 : 同意 485,906,028 股 ,占出 席 会议有 效 表决权 股 份总数 的
99.9951%;反对 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809,4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03%;反对 2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沈娉律师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