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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安医疗: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2019-06-19  

						                               关于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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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
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
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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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
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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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4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 4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 5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5

五、 结论意见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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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6 月 1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下午在天津市南开区雅
安道金平路 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内
容一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6
月 1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与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统称为“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9 年 6 月 17 日 15:00 至 2019 年 6 月 18 日 15:00 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经本所律师见
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 4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7,727,4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877%;根据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
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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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
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2,728,758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2%;反对 129,7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
弃权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68,05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163%;反对 129,7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37%;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李云波




                                       经办律师:




                                                               吕   由




                                                               田   扩




                                                      2019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