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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森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8-30  

						  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 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17-08-044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
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为规范相关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17年4月28日,财务部颁布了财会
[2017]13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的通知》,自2017年5月28日施行;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17]15号《关
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
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3、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中,政府
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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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的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
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
会[2017]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报表列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2017]15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与日常活动有关且与收益有关的政府
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对2017年1月
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12日之间新增的
政府补助根据修订后会计准则进行调整。该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
大影响。
    2、除上述事项外,其他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
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七章第五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要求,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
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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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关于印发修
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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