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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森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04  

						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 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020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投资者。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3日下午14:00在广州市黄
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3日上午9:30~11:
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5月2日15:00至2018年5月3日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
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4人,代表股份数量493,136,06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1429%。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01,240,55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245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

                                    1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91,895,5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897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
数量193,842,8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0279%。
    3、公司7名董事、3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
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增进和杨健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议
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48,750,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0.9994%;反对44,3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0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8,750,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0.9994%;反对44,3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0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8,750,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0.9994%;反对44,3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0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8,750,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0.9994%;反对44,3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0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
    (五)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750,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0.9994%;反对44,3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0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457,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024%;反对44,385,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9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750,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0.9994%;反对44,3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0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457,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024%;反对44,385,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9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
包含4个子议案)

    7.1选举邱醒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448,750,76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0.9994%。
    其中持有 5%以下(不含 5%的)中小股东 6 人,同意股份数 149,457,504 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024%。

    7.2选举李志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448,750,76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0.9994%。
    其中持有 5%以下(不含 5%的)中小股东 6 人,同意股份数 149,457,504 股, 占

                                     3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024%。

    7.3选举刘新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448,750,76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0.9994%。
    其中持有 5%以下(不含 5%的)中小股东 6 人,同意股份数 149,457,504 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024%。

    7.4选举陈岚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448,750,76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0.9994%。
    其中持有 5%以下(不含 5%的)中小股东 6 人,同意股份数 149,457,504 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024%。


    (八)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包
含3个子议案)

    8.1选举王明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448,750,76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0.9994%。
    其中持有 5%以下(不含 5%的)中小股东 6 人,同意股份数 149,457,504 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024%。

    8.2选举刘瑞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448,750,76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0.9994%。
    其中持有 5%以下(不含 5%的)中小股东 6 人,同意股份数 149,457,504 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024%。

    8.3选举卢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448,750,76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0.9994%。
    其中持有 5%以下(不含 5%的)中小股东 6 人,同意股份数 149,457,504 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024%。
                                     4
       (九)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包含2个子议
案)

       9.1选举王燕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448,750,76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0.9994%。
       其中持有 5%以下(不含 5%的)中小股东 6 人,同意股份数 149,457,504 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024%。

       9.2选举马莉岩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448,750,76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0.9994%。
       其中持有 5%以下(不含 5%的)中小股东 6 人,同意股份数 149,457,504 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024%。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750,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0.9994%;反对44,3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0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457,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024%;反对44,385,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9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750,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0.9994%;反对44,3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0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750,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0.9994%;反对44,3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5
的9.0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457,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024%;反对44,385,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9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74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0.9988%;反对44,3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001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74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0.9988%;反对44,3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001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74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0.9988%;反对44,3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001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750,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0.9994%;反对44,3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0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457,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024%;反对44,385,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9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增进律师、杨健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兴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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