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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神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8-05-14  

						证券代码:002438            证券简称:江苏神通          公告编号:2018-041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6,000 股,回购价格为 5.58 元/
股。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485,878,156 股减至 485,772,156
股。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2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根据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及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鉴于激励对象
黄怡先生、黄美双女士已离职,陈伟正先生已退休,陈林先生因个人原因退出第
三个解锁期股权激励,公司决定对上述 4 名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
股票共计 10.6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江苏神
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江苏神通阀门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1
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议案、《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
   3、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16 年 1 月 5 日为
授予日,授予 169 名激励对象 361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每股人民币 11.26 元。
   4、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激励对象缪宁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12 万股,激励对象龚钰琳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 1 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
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69 名调整为 168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361
万股调整为 348 万股。
   5、2016 年 1 月 25 日,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已授
予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本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 月 5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 2016 年 1 月 28 日,
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6、2017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因离职
或退休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陆骁健先生、张风帆先生、季春花女士、
张清双先生、徐斌先生共计 5 人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共计 13.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
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办理完成。
   7、2017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2
条件成就暨可解锁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
手续。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 165 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6.25 万股,占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5%,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5%。公司董事
会薪酬委员会对公司的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锁期激励对象满足解锁条件进行了核查。
   8、2017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7 年 6 月 6 日实施完毕,由此带来公司 201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由 348 万股调整为 696 万股,价格由 11.26 元/
股调整为 5.63 元/股。在办理 2015 年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手续前,因公司实
施了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每 10 股转增 10 股,因此解锁数量由 86.25 万股调整
为 172.5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36%,第一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017 年 7
月 7 日上市流通。
   9、2018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
对象黄怡先生、黄美双女士已离职,陈伟正先生已退休,陈林先生因个人原因退
出第三个解锁期股权激励,公司决定对上述 4 名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
制性股票共计 10.6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 5.58 元/股。
   10、2018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暨可解锁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
解锁手续。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 160 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227.5 万股,占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5%,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7%。公司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对公司的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
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锁期激励对象满足解锁条件进行了核查。
   二、回购注销原因
   激励对象黄怡先生、黄美双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经与公司协商一致后解除


                                    3
劳动合同,陈伟正先生于 2017 年 1 月退休,陈林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出第三
个解锁期股权激励。根据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二节 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和其他事项”和“第十三节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
原则”相关规定,离职和退休的激励对象黄怡、黄美双、陈伟正 3 人失去股权激
励第二个解锁期和第三个解锁期资格,对离职和退休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陈林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赎回尚未解锁的第
三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陈林先生 2017 年个人业绩考核达标,第二个解锁期限
制性股票正常解锁,剩余尚未解锁的第三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回购注销数量
   黄怡先生、黄美双女士、陈伟正先生、陈林先生作为激励对象于 2016 年 1
月 5 日分别获授限制性股票 2 万股,其已按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鉴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7 年 6 月 6
日实施完毕,上述 4 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调整为 4 万股。
   同时,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
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影响)
   Q=Q0×(1+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
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
   Q=Q0×(1+n)=53,000 股×(1+1)=106,000 股
   其中激励对象黄怡先生、黄美双女士单方面提出终止并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
动合同,陈伟正先生于 2017 年 1 月退休,3 人失去股权激励第二个解锁期和第
三个解锁期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9 万股(上述 3
人各持有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3 万股)将进行回购注销;陈林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
司申请赎回尚未解锁的第三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2018 年 5 月 12 日,公司第四


                                    4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成就暨可解锁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手
续,陈林先生所持限制性股票中的 35%可以解除限售,剩余尚未解锁的第三个解
锁期限制性股票 1.6 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共回购注销 106,0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
由 485,878,156 股变更为 485,772,156 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
应减资程序。
   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数量如下:
         回购人员姓名            授予股份数(股)      回购股份数(股)
               黄怡                  40,000              30,000
              黄美双                 40,000              30,000
              陈伟正                 40,000              30,000
               陈林                  40,000              16,000
              小   计               160,000             106,000

    四、回购注销价格及定价依据
   由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219,571,54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 元人民币现金。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242,939,07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根据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节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的原则”相关规定,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
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
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P0﹣V=11.26 元-0.05 元= 11.21 元
   (2)派息(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P0﹣V=11.21 元-0.05 元= 11.16 元
   (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影响)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P0÷(1+n)=11.16 元÷(1+1)=5.58 元
   经过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中,回购价格为 5.58 元/股,回购数量为
106,000 股,回购资金总额 591,480 元。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来源于公司自有流动资金。

   六、回购注销股份相关说明

                内容                                 说明

回购股票种类                                                股权激励限售股

回购股票数量(股)                                                 106,000

股权激励限售股数量(股)                                         4,965,000

占股权激励限售股比例                                                 2.13%

公司股份总数(股)                                             485,878,156


                                    6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0.02%

限制性股票回购单价(元/股)                                               5.58

回购金额(元)                                                         591,480

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流动资金

    七、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单位:股


                            回购注销前                          回购注销后
                                                 本次回购
                                         比例    注销数量                 比例
                           数量                                数量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128,941,391 26.54          106,000 128,835,391 26.52

高管锁定股             105,911,511 21.80                    105,911,511 21.80

首发后限售股            18,064,880       3.72                18,064,880 3.72

股权激励限售股           4,965,000       1.02    106,000      4,859,000 1.00

二、无限售流通股       356,936,765 73.46                    356,936,765 73.48

三、总股本             485,878,156 100.00        106,000    485,772,156 100.00

   八、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的具体处理,回购并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且回购所用资金较少,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九、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意见

   根据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二节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变更、终止和其他事项”和“第十三节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黄怡先生、黄美双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经与公司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
合同,陈伟正先生于 2017 年 1 月退休,陈林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出第三个解

                                     7
锁期股权激励。我们同意公司依据《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对上述 4 人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6 万股进
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58 元/股。

   十、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鉴于激励对象黄怡先生、黄美双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经与公司协商
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陈伟正先生于 2017 年 1 月退休,陈林先生因个人原因申
请退出第三个解锁期股权激励,公司对上述 4 人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 10.6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董事会进行本次回购注销已得到了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回购注销黄怡先生、黄美双女士、陈伟正先生、陈林先生已获授但
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 10.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核查后认为:激励对象黄怡先生、黄美双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经与
公司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陈伟正先生于 2017 年 1 月退休,陈林先生因个
人原因申请退出第三个解锁期股权激励,根据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其 4 人持有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 10.6 万股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二、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
为:

   公司本次回购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就本次回
购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
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8
   十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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