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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神通: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暨可解锁的公告2018-05-14  

						证券代码:002438          证券简称:江苏神通          公告编号:2018-042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暨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2、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 160
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7.50 万股,占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5%,占公
司目前总股本的 0.47%;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2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暨可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 201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满足,可以解锁。根据《201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35%的解锁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解锁”)。
董事会实施本次解锁事项业经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江苏神
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1
“《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江苏神通阀门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议案、《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
   3、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16 年 1 月 5 日为
授予日,授予 169 名激励对象 361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每股人民币 11.26 元。
   4、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激励对象缪宁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12 万股,激励对象龚钰琳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 1 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
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69 名调整为 168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361
万股调整为 348 万股。
   5、2016 年 1 月 25 日,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已授
予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本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 月 5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 2016 年 1 月 28 日,
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6、2017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因离职
或退休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陆骁健先生、张风帆先生、季春花女士、
张清双先生、徐斌先生共计 5 人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2
共计 13.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
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办理完成。
   7、2017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成就暨可解锁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
手续。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 165 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6.25 万股,占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5%,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5%。公司董事
会薪酬委员会对公司的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锁期激励对象满足解锁条件进行了核查。
   8、2017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7 年 6 月 6 日实施完毕,由此带来公司 201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由 348 万股调整为 696 万股,价格由 11.26 元/
股调整为 5.63 元/股。在办理 2015 年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手续前,因公司实
施了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每 10 股转增 10 股,因此解锁数量由 86.25 万股调整
为 172.5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36%,第一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017 年 7
月 7 日上市流通。
   9、2018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
对象黄怡先生、黄美双女士已离职,陈伟正先生已退休,陈林先生因个人原因退
出第三个解锁期股权激励,公司决定对上述 4 名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
制性股票共计 10.6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 5.58 元/股。
   10、2018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暨可解锁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
解锁手续。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 160 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227.5 万股,占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5%,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7%。公司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对公司的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


                                    3
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锁期激励对象满足解锁条件进行了核查。

      二、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

      (一)解锁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为:“自
授予日起届满 24 个月且江苏神通公告 2017 年年度审计报告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12 个月之内,可申请解锁所获总量的 35%”。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6 年
1 月 5 日,公司《2017 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日为 2018 年 4 月 17 日,因此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锁定期已届满,可解锁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8 日至 2019 年 4 月 17 日。

      (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
审查,均满足解锁条件。

序号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期解锁条件          是否满足解锁条件的说明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 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      的审计报告;
                                                   解锁条件。
         (2)最近 1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2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满足解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含
         控股子公司)有关规定的。
         第二个解锁期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2017 年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1)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归属于母公司所     (1)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
  3
         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为
         (2)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6,239.96 万元,不低于授予


                                       4
序号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期解锁条件            是否满足解锁条件的说明
        较 2015 年增长率不低于 260%,因实施本计      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即
        划产生的股权激励成本应当计入公司相关         2013-2015 年)的平均水平
        成本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4,542.91 万元;
        (3)本计划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        (2)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         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后的净利润为 4,555.08 万
        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         元 , 同 比 2015 年 增 长
        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331.97%,同时不低 于授予
        若第一、二个解锁期内未达公司业绩考核目       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即
        标时,则对应解锁期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       2013-2015 年)的平均水平
        以递延至下一个解锁期,并视下一个解锁期       4,026.33 万元。
        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情况区别进行处         综上所述,锁定期内,2017
        理:如下一个解锁期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时,则递延的限制性股票可与当期解锁的限       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
        制性股票一并解锁;若下一个解锁期仍未达       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则递延的限制性股       的 净 利 润 均 高 于 2013 、
        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若第三个解       2014、2015 年三个会计年
        锁期内未达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则对应解       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因
        锁期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         此,公司业绩考核条件成
        司回购注销。                                 就,满足解锁条件。
        第二个解锁期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
        法》,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不
        同等级就对应解锁期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申请解锁的 160 名激
        的可申请解锁比例不同;考核对象年度个人
  4                                                  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良好
        绩效考核结果只有在“中”以上(包括“中”)
                                                     以上,均符合解锁要求。
        方可具备申请解锁当期所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资格,具体解锁比例视上表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而定。当期剩余所获授的但因未达到完
        全解锁条件而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锁并由公司回购后予以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
就。根据《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和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160 人,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
划与已披露的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差异。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 201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相关事宜。

                                      5
     三、2015 年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1、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227.5 万股,占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 35%,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47%。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激励对象为 160 人,因离职不予解锁的激励对
象为 3 人,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根据规定实施回购注销。可以解锁的
160 名激励对象中包含高管 3 人、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157 人,具体如
下表:
                            获授限制 占授予限制         本期可解      剩余未解
姓   名        职    务     性股票数 性股票总数         锁数量          锁数量
                            量(万股) 的比例           (万股)      (万股)
张立宏          副总裁           24.00          3.69%         8.40           9.60

章其强     副总裁兼董秘          24.00          3.69%         8.40           9.60

林冬香         财务总监          16.00          2.46%         5.60           6.40

高级管理人员小计(3 人)         64.00          9.85%        22.40          25.60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
                                586.00        90.15%        205.10        234.40
干员工小计(157 人)
          合    计              650.00       100.00%        227.50        260.00

     注 1:以上百分比结果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上述数据中不包含截止到目前应回购

注销但尚未回购注销的 4 名激励对象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6 万股。

     注 2: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注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立宏、章其强、林冬香在职期间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

市流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进行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对 2015 年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核实意见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对公司的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
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60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结果均符合解锁条件,且符合公司业绩指标等
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

                                         6
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解锁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1、截止 2018 年 4 月 18 日,《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
期已届满,解锁条件已成就。
    2、我们根据《考核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经营
业绩、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锁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 160 名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均符合《激励计划》
中对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限
制性股票第二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60
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7.50 万股,占限制性股票总
数的 35%,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47%。

   六、监事会关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核查后认为:《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公司业绩及其他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的 160 名激励对象在锁定期内的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解锁要求,符合《管理办
法》中的相关考核规定。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
司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七、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
锁事宜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的条件均已满足;公司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7
   3、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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