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9 证券简称:启明星辰 公告编号:2018-033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 会于2018年5月8日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号楼启 明星辰大厦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18年3月2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8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7日—2018年5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8 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7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 辰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严立先生主持了本次 会议。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股东人数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委 托 代 理 人 共 计 24 人 , 代 表 股 份 364,744,9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6767%。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352,677,05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33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2,067,8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458%。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38,611,43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060%。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26,543,588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2.96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2,067,850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1.345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64,743,4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64,743,4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64,743,4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64,743,4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64,743,4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609,9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64,743,4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609,9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53,644,47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6.9567%;反对 11,100,1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043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511,0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2509%;反对 11,100,1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483%;弃 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64,742,3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3%;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608,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64,742,3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3%;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608,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50,701,3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6.1498%;反对 14,043,2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850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567,9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6286%;反对 14,043,2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3706%;弃 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64,743,4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委派律师李艳清、姜振磊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出具的《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