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Tel 电话: +86 21 6881 5499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Fax 传真: +86 21 6881 7393 Shanghai 200120, China Email 邮箱: lawyers@eylawgc.com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1楼,邮政编码:200120 www.eylawgc.com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关于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瑛明京法字(2018)第 BJF2010001-28 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5 层 邮编:100738 电话:+ 86 10 5690 7858 传真:+ 86 10 5811 6228 1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法律意见书正文 致: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2016]22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以及《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中关村软件园 21 号楼启明星辰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贵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 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 实的了解,仅就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 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会已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分别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 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登记办 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会议公告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本次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贵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公告。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东 北旺西路 8 号中关村软件园 21 号楼启明星辰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严立 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公告披露 一致。 经适当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 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3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理人)共 2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364,744,90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0.676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352,677,05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9.330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9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2,067,85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3458%。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中,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20 名,代表股份 38,611,438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数的 4.3060%。 (二)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适当查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会议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拟审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推举股东代表严立和张媛、监事代表 王海莹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64,743,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总表决结果:同意 364,743,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64,743,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64,743,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64,743,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8,609,9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5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总表决结果:同意 364,743,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8,609,9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53,644,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567%;反对 11,100,1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3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7,511,0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1.2509%;反对 11,100,1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748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8.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64,742,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8,608,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0.00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9. 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64,742,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8,608,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10.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50,701,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498%;反对 14,043,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0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4,567,9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3.6286%;反对 14,043,2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6.3706%;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1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64,743,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7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会议不存 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会议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会议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8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志军 李艳清 经办律师: 姜振磊 年 月 日 9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