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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启明星辰:关于部分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19-01-30  

						证券代码:002439        证券简称:启明星辰       公告编号:2019-005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中部
分交易对方获得的部分股份及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获得的股份,数量为7,923,5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836%;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1月31日。


    一、非公开发行事项概述及股本变动情况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明星辰”)
于2015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于天荣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5]2841号),核准公司向于天荣发行8,769,224股股份、向郭林发行7,174,820
股股份、向董立群发行9,437,018股股份、向周宗和发行3,062,091股股份、向杭州
博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立投资”)发行3,347,912股股
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904,541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本次向于天荣、郭林、董立群、周宗和和博立投资等5名交易对方定向发行
股份的数量为31,791,065股,向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6,904,541股,新增股份数量合计38,695,606股,
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2016年1月25日,新增股份上市后,公司总股
本为868,942,274股。
    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
润分配的议案》,同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68,942,2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董立群、
周宗和、博立投资所持有的股份数量不变。
       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
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96,692,5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董立
群、周宗和、博立投资所持有的股份数量不变。
       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
润分配的议案》,同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96,692,5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董立群、
周宗和、博立投资所持有的股份数量不变。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股份总数为896,692,587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
数量为280,699,580股,含:首发后限售股51,569,356股,高管锁定股229,130,224
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关于所提供材料或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交易对方董立群、周宗和、博立投资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和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
等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
供或披露信息、说明、承诺及确认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2、本人/本企业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
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
不转让在启明星辰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
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启明星辰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
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
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的
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
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
者赔偿安排。
    (二)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交易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董立群、周宗和、博立投资出具了《关于减少
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经营实体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经营实体将规范并尽
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
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化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
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
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
人/本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人/本企业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
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以任何方式违
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5、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造成
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本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交易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董立群、周宗和、博立投资出具了《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与启明星辰不存在同业竞
争,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启明星辰相同、相似业务的情
形;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在
中国境内外的任何地区,将不以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
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启明星辰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
的业务;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启明星辰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
代启明星辰产品的业务或活动;不制定与启明星辰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经营发展
规划;
    3、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不以
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启明星辰现在和将来
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并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
机会与启明星辰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立即通知启明星辰,并尽力
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启明星辰;
    4、对本人/本企业下属全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本人/本企业将通
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本
承诺函中与本人/本企业相同的义务,保证不与启明星辰同业竞争;
       5、本人保证将努力促使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
与或投资与启明星辰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6、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启明星辰、启明星辰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
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人/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启明星辰及启明星辰其
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
启明星辰所有。
       (四)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董立群、周宗和、博立投资做出如下
承诺:
    本次交易向合众数据交易对方董立群、周宗和、博立投资发行的股份自股份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可以转让不超过标
的股份的50%;自股份上市之日起40个月后,可以转让不超过标的股份的65%;
自股份上市之日起52个月后,可以转让不超过标的股份的80%;自股份上市之日
起64个月后,可以转让不超过标的股份的100%。同时,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形下,
待解禁股份不得解禁:(1)与启明星辰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
议中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条款的现金补偿支付给启明星辰前;(2)与启明星辰签
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2014年审计报告中应
收账款补偿金支付给启明星辰前;(3)与启明星辰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
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业绩补偿期应收账款补偿金支付给启明星辰前。
    在上述锁定期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结束
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五)标的股权无权利限制的承诺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董立群、周宗和、博立投资做出如承诺:
    1、本人/本企业对所持标的股权享有唯一的、无争议的、排他的权利,不存
在代第三方持股的情况,不会出现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本人/本企业所持标
的股权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2、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标的股权未以任何形式向他人进行质押,也不存在
被司法冻结、拍卖或第三人主张所有权等权利受限制情形;同时,本人/本企业
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该股权登记至启明星辰名下;
    3、本人/本企业取得标的股权履行了出资人义务,不存在出资不实和抽逃出
资的情形,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本人/本企业实际持有标的股权,不存在代
持行为;
    4、除报告书披露的内容外,本人/本企业目前没有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行政案件,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关于竞业禁止的承诺
    标的资产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均出具了《关于竞业禁止的承诺
函》,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前,除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本人在本次交易前未从事其他
与标的公司相同、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投资、合作、承包、
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上述业务),亦未在相关单位工作或任职。
    本人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启明星辰股份或继续在标的公司任职,任
职时间不少于三年;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持有启明星辰股份或继续在标的公司任
职,在前述继续持股或任职期间及不再持股或离职后三年内,本人及其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不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标的公司相同、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
业务,也不直接或间接在与标的公司有相同、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单位工作、
任职或拥有权益,本人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况,必须经标的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
批准同意。
    同时,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
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
经营,亦不会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
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如在上述期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
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
的,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避免与上
市公司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
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七)其他承诺
    1、董立群承诺
    (1)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本人未向上市
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2)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除报告书披露内容外,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和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4)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启明
星辰的公司章程进行规范运作,杜绝与启明星辰的治理结构和前述文件规定相违
背的情况发生。
    2、博立投资承诺
    (1)本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本企业未向
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2)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
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除报告书披露内容外,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
务和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的情况。
    (4)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启明星辰的公司章程进行规范运作,杜绝与启明星辰的治
理结构和前述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情况发生。
    3、周宗和承诺
    (1)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本人未向上市
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2)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和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4)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启明
星辰的公司章程进行规范运作,杜绝与启明星辰的治理结构和前述文件规定相违
背的情况发生。
    4、标的公司及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承诺
    (1)合众数据近三年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因
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
    (2)合众数据的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
在对外担保,也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
转移的其他情况。
    (3)合众数据股东均履行了出资人义务,不存在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的情
形,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存在代持行为,不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
续的情况。
    5、董立群、周宗和、博立投资承诺
    2014年11月27日,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董立群、合众数据、张震宇违反合同约定(以下简称“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
民法院已受理本案,董立群、周宗和以及博立投资作为合众数据现有股东,现声
明及承诺如下:
    (1)本案的终审结果,无论被告方败诉或与原告方达成和解,均与启明星
辰无关,启明星辰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且董立群、周宗和以及博立投资亦不会且
无权向启明星辰提起任何权利主张;
    (2)若本案终审中,司法机关判决被告方败诉或与原告方达成和解需合众
数据承担赔偿责任,董立群、周宗和以及博立投资将全额向合众数据共同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以及须由合众数据承担的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律师费等,保证合众数据无须因本案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具体执行应由董立
群、周宗和以及博立投资依据本案终审司法机关的判决文书或达成的和解协议代
合众数据直接向原告方及司法机关(如涉及)支付相关赔偿金及费用,并相应取
得原告方就该等支付的书面确认;
    (3)若因本案导致合众数据遭受任何损失,董立群、周宗和以及博立投资
将向合众数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董立群、周宗和以及博立投资所持合众数据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
疵及权利主张,不因本案而影响所持有合众数据股权的可交易状态。
    (八)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启明星辰已与交易对方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相应补偿原则如下:
    1、业绩承诺
    交易对方董立群、周宗和和博立投资共同承诺合众数据2015年度、2016年度
和2017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500万元、3,125
万元和3,610万元,承诺期合计承诺净利润数为9,235万元。
    2、业绩承诺补偿
    在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标的公司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净利润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承诺
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的差额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专项审核报告》确定。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
承诺净利润数,补偿义务人同意就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的部
分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
    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
定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偿金额,并向补偿义务主体出具现金补偿书面通知。应补偿
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标的公司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期标
的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总和=标的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承诺净
利润数之和﹣标的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数之和
    计算的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
    合众数据补偿义务人合计应补偿金额=9,235万元﹣合众数据2015年度、2016
年度和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数之和
    补偿义务人应在接到上市公司出具的现金补偿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履
行相应的补偿义务,将应补偿的现金金额一次汇入上市公司指定的账户。
    3、减值测试补偿
    在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报告。
根据资产减值测试报告,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则补偿义务主体
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
业绩承诺期已补偿金额。
    4、补偿责任的分担
    董立群、周宗和及博立投资共同及分别承担合众数据业绩未达到承诺的补偿
责任和标的资产减值的补偿责任,补偿责任分担的比例按照董立群、周宗和及博
立投资目前持有合众数据的股权分别占合众数据49%股权的比例确定,即董立群
分担59.55%的补偿责任,周宗和分担19.32%的补偿责任,博立投资分担21.13%
的补偿责任。
    5、应收账款补偿
    董立群、周宗和及博立投资分别并共同就合众数据2014年审计报告中应收账
款期末账面价值补偿金的缴纳事宜做如下承诺,应收账款总额是指合众数据2014
年审计报告中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价值(指已扣减计提的坏账准备)扣除2018年12
月31日前已收回的款项,不包括2015年1月1日之后形成的应收账款;
    董立群、周宗和及博立投资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后,由上市公司聘请审计
机构对合众数据2014年审计报告中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价值在2018年12月31日的
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按如下比例向上市公司缴纳补偿金:
    (1)应收账款总额中3-4年(含3年不含4年)账龄的,需就该部分缴纳50%
补偿金;
    (2)应收账款总额中4-5年(含4年不含5年)账龄的,需就该部分缴纳60%
补偿金;
    (3)应收账款总额中5年以上(含5年)账龄的,需就该部分缴纳100%补偿
金;
    上述补偿金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十五(15)日内由董立群、周宗和及博
立投资以现金形式存入启明星辰账户。董立群、周宗和及博立投资共同及分别承
担上述补偿责任,补偿责任分担的比例按照董立群、周宗和及博立投资目前持有
合众数据的股权分别占合众数据49%股权的比例确定,即董立群分担59.55%的补
偿责任,周宗和分担19.32%的补偿责任,博立投资分担21.13%的补偿责任。
       董立群、周宗和及博立投资确认并同意,如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缴纳补
偿金,董立群、周宗和及博立投资除须继续按上述约定向启明星辰支付应缴而未
缴的补偿金,还应按支付应缴而未缴纳补偿金20%的比例向启明星辰支付滞纳
金;如存在应缴而未缴的应收账款补偿金,董立群、周宗和及博立投资持有的待
解禁的启明星辰股份不得解禁,且启明星辰有权以1元的对价回购董立群、周宗
和及博立投资所持有的启明星辰股份,启明星辰有权以1元的对价回购董立群、
周宗和及博立投资所持启明星辰股份的具体数额为:
    回购股份数额=董立群、周宗和及博立投资应缴而未缴纳补偿金÷9.74。


       董立群、周宗和及博立投资分别并共同就合众数据业绩补偿期各期(即2015
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新增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做如下承诺,应收账款是
指合众数据业绩补偿期各期(即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经上市公司聘
请的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新增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价值(指已扣减计提的坏账准
备)。
    合众数据2015年度新增的应收账款于2018年12月31日前回款比例达到80%;
合众数据2016年度新增的应收账款于2019年12月31日前回款比例达到80%;合众
数据2017年度新增的应收账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回款比例达到80%。
    如未实现上述承诺,董立群、周宗和及博立投资分别并共同就业绩补偿期各
期新增应收账款未回款部分全额缴纳补偿金,上述补偿金应在启明星辰2018年
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十五(15)日内以现金形式存入启明星
辰账户。董立群、周宗和及博立投资共同及分别承担上述补偿责任,补偿责任分
担的比例按照董立群、周宗和及博立投资目前持有合众数据的股权分别占合众数
据49%股权的比例确定,即董立群分担59.55%的补偿责任,周宗和分担19.32%的
补偿责任,博立投资分担21.13%的补偿责任。
    董立群、周宗和及博立投资确认并同意,如未能按照前述约定在相应时间内
将补偿金以现金形式存入启明星辰指定账户,董立群、周宗和及博立投资除须按
照约定继续向启明星辰支付应缴而未缴的补偿金,还需按应缴而未缴纳补偿金
20%的比例向启明星辰支付滞纳金;在董立群、周宗和及博立投资未按照约定将
上述应收账款补偿金支付给启明星辰前,董立群、周宗和及博立投资持有的启明
星辰股份不得解禁,直至董立群、周宗和及博立投资已按约定履行了应收账款补
偿金支付义务。
    合众数据承诺期合计实现的净利润为10,681.5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为9,542.40万元,已完成承诺期合计承诺业绩,完成率为103.33%。根据上
述承诺事项及协议约定,董立群、周宗和及博立投资无须进行业绩承诺补偿和减
值测试补偿,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
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关于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业
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8]44050007号。
    根据《关于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对应收账款回款承诺之实现及
补偿金情况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瑞华咨字[2019]44050001号,合众数据截至
2014年12月31日止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价值于2018年12月31日及之前收回的金额
为104,229,637.76元,未能完成2014年12月31日止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回款承诺,
根据补充协议(二)约定的合众数据原股东应收账款补偿金金额为18,849,291.81
元。合众数据2015年度新增应收账款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价
值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收回的金额为66,423,049.61元,占2015年度新增应收账款
账面价值81.84%,完成了补充协议(二)约定的合众数据原股东承诺。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董立群、周宗和及博立投资按前述承诺事项及协
议约定支付的应收账款补偿金合计18,849,291.81元,已履行完毕应收账款相应的
补偿义务。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
情形,上市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1月31日;
       2、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为7,923,5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836%;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3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份总数(股) 售数量(股)
                                                        6,100,000 股处于质押
   1              董立群      9,437,018     4,718,509
                                                              冻结状态
                                                        1,530,000 股处于质押
   2              周宗和      3,062,091     1,531,045
                                                              冻结状态
   3             博立投资     3,347,912     1,673,956
            合    计          15,847,021    7,923,510
       5、可能影响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实际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的有关情况的说明:
       (1)股东董立群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4,718,509股,其全部所持限售股中
6,100,0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冻结的解除限售部分股份解除冻结后可上市流
通。
       (2)股东周宗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1,531,045股,其全部所持限售股中
1,530,0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冻结的解除限售部分股份解除冻结后可上市流
通。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