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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闰土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2017-11-13  

						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8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阮静波女士的《关于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
知函》,截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阮静波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系统累计净买入本公司股份 2,052,018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0.27%,本次增
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就此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姓名:阮静波
    二、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阮静波女士于 2017 年 2 月 10 日首次增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暨误操作导致短线交
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4),详情请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阮静波女士于
2017 年 2 月 10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以 16.49 元/股的平均价
格增持了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1,372,018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0.18%。在
当天增持股票过程中,因相关工作人员误操作,导致卖出公司股份 20,000 股,
构成了短线交易。
    阮静波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拟在未来 9 个月内(2017 年 2 月 10 日起算),
以本人名义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2%,并承诺累积增持量不少于 200 万股(含本数)(包含 2017 年 2 月 10 日当日
增持数量),同时承诺在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或转让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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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本次增持前,阮静波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 111,535,351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
股份 27,883,838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14.54%,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之一。
    在 2017 年 2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阮静波女士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买入本公司股份 2,072,018 股,卖出本
公司股份 20,000 股,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数量    占公司总股 成交均价
 股东     交易方式   交易方向       交易日期
                                                     (股)      本比例(%) (元/股)
阮静波    集中竞价     买入     2017 年 2 月 10 日   1,372,018        0.1789     16.49

阮静波    集中竞价     卖出     2017 年 2 月 10 日     20,000         0.0026     16.48

阮静波    集中竞价     买入     2017 年 9 月 11 日    300,000         0.0391     19.27

阮静波    集中竞价     买入     2017 年 9 月 12 日    400,000         0.0522     19.26

    此次增持计划完成后,阮静波女士共持有本公司股份 113,587,369 股,占本
公司股份总额的 14.81%。
    上述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五、控股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在 2017 年 2 月 10 日当天增持股票过程中,因相关工作人员误操作,导致卖
出公司股份 20,000 股,构成了短线交易,阮静波女士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
第 47 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在后
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阮静波女士严格遵守相关承诺,同时,阮静波
女士承诺,在此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或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六、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本次公司控股股东阮静波女士增持公司股份情况
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增持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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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真实、有效,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
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七、备查文件
    1、阮静波女士出具的《关于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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