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1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大宗交易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收到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阮加春先生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静波女 士的告知函,阮加春先生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2,095 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1.82%,其中通过上述大宗交易方式向阮静波女士合计转让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1,09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5%。 一、本次股份变动情况 出让方 受让方 交易股数 占总股本 交易方式 交易时间 交易均价 名称 名称 (万股) 比例(%) -- 大宗交易 2018 -11-28 8.02 1,000 0.87 阮静波 大宗交易 2018 -11-28 8.02 650 0.56 阮加春 阮静波 大宗交易 2018 -11-29 8.13 400 0.35 阮静波 大宗交易 2018 -11-30 8.00 45 0.04 合 计 -- -- -- 2,095 1.82 二、本次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 占总股本 股数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93,507,763 8.13 72,557,763 6.31 阮加春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3,376,942 2.03 2,426,942 0.21 高管限售股份 70,130,821 6.10 70,130,821 6.10 合计持有股份 170,381,054 14.81 181,331,054 15.76 阮静波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2,595,263 3.70 45,332,763 3.94 1 高管限售股份 127,785,791 11.11 135,998,291 11.82 本次股份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爱娟、阮静波、阮靖淅、阮加春、阮吉 祥、张云达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525,155,5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65%。其 中,张爱娟持有公司股份 192,454,8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73%;阮静波持 有公司股份 170,381,0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81%;阮靖淅持有公司股份 64,151,8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8%;阮加春持有公司股份 93,507,76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3%;阮吉祥持有公司股份 2,4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21%;张云达持有公司股份 2,259,9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0%。 本次股份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张爱娟、阮静波、阮靖淅、阮加春、 阮吉祥、张云达,六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515,155,5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78%。其中,张爱娟持有公司股份 192,454,8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73%; 阮静波持有公司股份 181,331,0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76%;阮靖淅持有公 司股份 64,151,8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8%;阮加春持有公司股份 72,557,7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1%;阮吉祥持有公司股份 2,400,0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21%;张云达持有公司股份 2,259,9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0%。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份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张爱娟、 阮静波、阮靖淅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三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由 426,987,810 股 变更为 437,937,8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06%。张爱娟、阮静波、阮靖淅、 阮加春、阮吉祥、张云达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六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由 525,155,563 变更为 515,155,5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78%。 2、阮加春先生本次减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 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股东阮加春作为公司董事,均严格遵守了其承诺: (1)在公司 IPO 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作为董事承诺:公司股票上市 36 个月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2 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除上述关于股份的承诺外,阮加春先生未作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本次 减持未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 4、阮静波女士此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定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上市 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备查文件 1、阮加春先生、阮静波女士出具的《股份变动情况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