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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业达: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9-28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仔细
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
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董事会 9 名董事中的 1 名关联董事王宝玉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了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2017 年 9 月 27 日为首次授予
日,向首次授予的 7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291,000 股。
       (以下空白)




                                   1
(本页为《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爱东                        康从之                姚明安




                                                    201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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