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21
证券代码:002441 证券简称:众业达 公告编号:2019-63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2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9年11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15:00至2019年11月20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衡山路62号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七楼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开贤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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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7,753,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295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7,751,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294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4%。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合(广
州)律师事务所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股东王宝玉、陈钿瑞、林雄武、林洁、李慧仪、柯美莉在审议该议案时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数不纳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93,715,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535,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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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97,753,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姚继伟律师、谢希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9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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