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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路通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8-07-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7 年 12 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顾
问,现就发行人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向发行人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下称
“《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
师工作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第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72082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已就该《反馈意见》中律师所需
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并对发行人 2017 年 6 月 30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期间是否继续符合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事宜,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下发的《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
称“工作函”),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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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有关的
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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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反馈意见二:申请人 2010 年 IPO 项目“高性能微波通信天线二期工程
技术改造项目”直到 2016 年 10 月初才达到全面可使用状态,且未达到预期效
益。请申请人说明:(1)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的“盛路通信智能天线研发与生
产中心建设项目”与上述募投项目的相关性、承继性;(2)项目达产后预计营
业收入、利润的测试依据、过程和结论,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3)同
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同类业务发展状况;(4)本次募投项目拟募集资金 3.9 亿元是
否超过项目需要量,是否存在较高的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请保荐机构、
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的“盛路通信智能天线研发与生产中心建设项
目”与上述募投项目的相关性、承继性。

     1. 根据发行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及发行人说明,公司高性能微波通信天线二期工程改造项目的主要产品
为高性能微波反射面通信系列天线。上述产品的主要特点为通过反射面对微波进
行反射,从而实现点对点的通信传输功能,主要用于无线信号的传输,是目前通
用的第三代(3G)、第四代(4G)通讯技术中重要的无线信号传输手段之一。该
募投项目的投资及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实际收入(2017
     项目名称            计划投资额     实际投资额    计划年收入
                                                                        年 1-9 月)
高性能微波通信天线
                             7,500.00      7,500.00      13,900.00             9,883.29
二期工程改造项目

     根据公司说明,该募投项目自公司首次发行后直至 2016 才完成建设,主要
是因为通讯产业整体投资放缓,公司主动调整了投资进度。该募投项目收入达到
预期,但因为市场竞争激烈,造成毛利率下降,因此盈利情况未达预期。

     2. 根据发行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深圳市新产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就该募投项目取得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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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备案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发行人说明,本次智能天线研发与
生产中心建设项目主要基于对国家通信战略发展规划以及通信行业快速向第五
代(5G)发展的趋势而建设的项目,主要产品包括智能基站天线、EBand/VBand
系列微波天线、智能多功能终端天线等,其中最显著的产品特点是有源和无源一
体化,软件与算法相兼容。

     3. 根据公司说明上述两个项目的存在以下差异:

     (1)产品功能及应用场景不同

     本次智能天线研发与生产中心建设项目是基于对国家通信战略发展规划以
及通信行业快速向第五代(5G)发展的趋势而建设的项目。该项目的主要产品包
括智能基站天线、EBand/VBand 系列微波天线、智能多功能终端天线等,其中最
显著的产品特点是有源和无源一体化,软件与算法相兼容。项目中的
EBand/VBand 系列微波天线与前述常规微波反射天线应用功能大不相同。常规微
波反射面天线主要用于点对点无线信号传输通信,其频率低,带宽窄,传输速率
相对较低。而 EBand/VBand 系列微波天线主要用点对多点的带宽传输和点对多点
的点面覆盖,主要应用场景为未来 5G 通信的承载网建设。具有频带宽、传输速
率高、网络延时低等特点,完全满足多设备接入及智慧城市、车联网等新型场景
的应用。

     因为应用场景的不同,常规微波反射面天线和微波天线在相当长时间内将会
并存,共同发挥作用,产生效益,满足不同层次的通信发展需求。

     (2)设备、生产线及生产工艺不同

     首先,上述两个项目所生产的天线在测试设备和测试方法中有较大差异。常
规微波反射面天线的研发制造主要关注其场性能指标及辐射特性。而本次拟募投
项目所生产的智能天线除测试场性能指标外,还需重点关注天线的电路指标及有
源和无源一体化性能指标。两种天线的指标参数差异较大,测试条件及仪表设备
也有较大不同。智能天线呈现小型化和集成化的特点,与常规微波反射面天线的
设计和生产工艺有较大差异。因此,两个项目的生产设备及生产线无法通用。

     (二)项目达产后预计营业收入、利润的测试依据、过程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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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项目达产后预计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况

       根据深圳市新产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盛路通信智能通信天线研发与
生产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本项目达产后,可实现销
售收入 77,672.57(不含税)万元,利润总额为 11,189.15 万(税前)。

       2. 测算依据、过程和结论

       (1)募投项目达产后收入测算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业收入按照销售单价乘以产量测算,由于项目产品
均主要面向 5G 网络及未来通信技术的发展,相关产品未大批量生产,市场价格
尚未稳定。公司根据产品的原材料成本及一定的成本加成对产品的销售单价进行
预测。本项目达产后正常年份营业收入为 77,672.57 万元,具体收入构成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单价(元)        数量(万台)       销售收入(万元)
 1      超宽频室分基站天线            20.00             700.00                 14,000.00
        Massive MIMO 及多频
 2                                1,770.00               18.00                 31,860.00
        多波束基站天线
        EBand/VBand 系列微波
 3                                1,066.00               14.25                 15,190.50
        天线
 4      多功能终端天线               119.00             110.00                 13,090.00
 5      超宽频射频器件及组件          10.09             350.00                  3,531.50
            合    计                        /                   /              77,672.00

       公司在超宽频室分基站天线、Massive MIMO 及多频多波束基站天线、
EBand/VBand 系列微波天线和多功能终端天线的原材料成本的基础上加成 40%
作为对应产品的销售价格;由于超宽频射频器件及组件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因
此公司在原材料成本的基础上加成 33%作为对应产品的销售价格。

       (2)主营业务成本

                                                                               单位:万元
序号              产品名称         金额                             预测依据
                                                  按各产品所耗用原材料情况,结
  1      原材料费用                  46,778.68
                                                  合原材料单价测算
  2      折旧及摊销费                 3,714.52    以固定资产原值按直线法测算
                                                  公司预计新增 400 名员工,根据最近
  4      工资及福利费                 2,544.00
                                                  三年的平均工资及薪酬福利情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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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产品名称                   金额                        预测依据
                                                            均年薪金为 6.36 万元计算而来
                                                            根据公司的历史情况,其他制造费用
     5      其他制造费用                         155.35
                                                            取营业收入的 1.1%作为测算依据
               合计                            53,192.55                   ——


         (3)毛利率的预测情况

         根据前述营业收入及相关的营业成本预测,本项目的毛利率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达产后金额/毛利率
                          营业收入                                                        77,672.57
                          营业成本                                                        53,192.55
                           毛利率                                                           31.52%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预测达产后的毛利率为 31.52%。根据经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年与本项目相关产品的毛利
率情况如下: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三年平均值
         基站天线                       36.95%             31.59%         28.27%            32.27%
         微波通信天线                   17.15%             21.54%         27.01%            17.15%
         射频器件与设备                 17.47%             23.23%         26.48%            17.47%
         终端天线                       28.68%             25.03%         24.09%            25.93%
                合计                    27.66%             26.15%         27.19%            27.00%

         最近三年,公司上述产品的平均毛利率为 27.00%,本项目预测毛利率为
31.52%,较公司历史产品的毛利率高 4.52 个百分点,主要系本项目产品以基站
天线为主,基站天线销售占比达 60%左右,而公司基站天线的销售毛利率相对较
高所致。

         (4)期间费用的预测情况

序
         产品名称         金额                                 预测依据
号
                                      参考盛路通信母公司报告期内 2015 及 2016 年销售费用占
1        销售费用       4,893.37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14%及 5.68%,达产年销售费用占
                                      收入比取 6.3%
2        管理费用       7,767.26      参考公司母公司(即独立运营通信天线的主体)的历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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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产品名称            金额                        预测依据
号
                                用率情况,剔除本次募投测算已在成本项目考虑的项目
                                (如新增的折旧摊销费用)以及本次募投不会导致相关费
                                用新增的项目(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中介咨询费、上
                                市发行费等)后的费用率,2015 及 2016 年分别为 9.85%
                                和 9.34%,故本次募投项目取管理费用率 10%。
3     所得税        1,678.37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达产后所得税率取 15%
     合计          14,339.00                           ——


     (三)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同类业务发展状况

     经核查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中国证监会<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
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工作函回复》”)及发行人说明,本次项目建
设的产品主要面向 5G 及未来通信技术及应用场景,由于 5G 目前正处于初步建
设及试商用阶段,通信运营商及设备集成商以及铁塔公司仅进行少量的测试,未
开始大规模的商用推广,因此目前尚未进行大规模建设,相关产品亦主要处于试
研发及少量生产阶段,相关的成本及售价尚未稳定,同行业公司均处于研发和试
制阶段,业务发展较为初级。同行业上市公司中,鉴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简称“通宇通讯”、股票代码“002792”)的产品与公司较为类似,因此
引用通宇通讯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分析。

     经核查通宇通讯的相关公告文件给与发行人的数据进行对比,其主要的通信
天线产品是基站天线,其微波天线销售金额及占比较小,销售额较为稳定;微波
天线方面,通宇通讯的基站天线销量呈现一定的波动但整体上处于较为稳定的水
平;其微波天线的销量则呈现逐年下降趋势。通宇通讯的基站天线毛利率存在小
幅下降趋势,微波天线毛利率呈现一定的波动性,但均处于较高水平。

     (四)本次募投项目拟募集资金 3.9 亿元是否超过项目需要量,是否存在较
高的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1. 本次募投项目拟募集资金 3.9 亿元未超过项目需要量

     根据深圳市新产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盛路通信智能通信天线研发与
生产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并经核查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
发行人说明,本项目拟投资总额及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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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资金使用对象       金额         资本性支出金额    非资本性支出金额
 1        设备采购及安装费      37,080.98         37,080.98                    -
 2       工程建设及装修费用      2,856.86          2,856.86                    -
 3           基本预备费           798.76                  -               798.76
 4          铺底流动资金         5,551.99                 -             5,551.99
         拟投资总额             46,288.59         39,937.84             6,350.75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39,000.00

       根据公司说明并访谈实际控制人,上述项目涉及的产品包括基站天线、微波
通信天线、射频器件与设备天线和终端天线,上述每个产品在构造和生产上均存
在差异,大量设备无法共用,因此所需的设备投入量较大,经进行项目可研分析,
针对项目实际需求设定设备采购清单,相对于项目的产品构成和预期收入及利
润,3.9 亿元的投资额是合理的投资需求,未超过项目需要量。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认为,本项目拟投资金额合计 46,288.59 万元,其中使
用募集资金金额为 39,000.00 万元,均为资本性支出,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未超过
项目需求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本次募投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较低

       根据《盛路通信智能通信天线研发与生产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
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募投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
益的风险较低,具体如下:

       (1)募投项目的主要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产品均主要面向 5G 及未来通信网络的建设,根据相关
的政策、移动运营商及设备集成商的规划以及通信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建设高
密度、低延时、高速率、多种设备联网的 5G 网络及物联网网络为通信行业的发
展方向,随着上述网络建设的逐步展开,对通信天线的需求将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募投项目的主要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2)募投项目的效益测算较为稳健

       公司本募投项目的主要产品均面向未来市场,其客户与公司现有客户较为一
致,因此与公司现有产品情况存在一定的可比性。本募投项目的效益测算相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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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历史情况较为稳健,主要产品为基站天线,其预测收入及销量较为稳健,相比
同行业上市公司通宇通讯,在销售收入、销量(通宇通讯主要为室外基站天线)
及销售毛利率方面均较为保守,可实现性较高。

     (3)公司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说明,公司是国内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的民用通信天线设备制
造商之一,掌握通信天线、射频器件设计和制造的关键技术,具备本项目实施所
需的生产和技术条件,并与诺基亚、三星等国际知名设备集成商进行了深度合作
研发,具备一定研发实力。公司在通信行业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储备了大量的
管理人才,公司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持续的改进能力。公司也已形成
了大批包括中国移动、华为技术、中兴通讯等国际知名的运营商和设备集成商在
内的优质客户储备,形成了稳定的客户群,并已经建立了覆盖全国 20 多个省级
地区且能辐射全国的销售服务网络,能有效保证售后服务和客户关系的维护。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募投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较低。




       二、反馈意见五:按公司章程规定,申请人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但 2014 年现金分红占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的比例仅为 3.53%,请申请人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
见。

       答复: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根据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巨潮资讯网
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归属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6,137.89   12,132.33     4,821.46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2,241.50    1,793.20       170.08
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     13.89%      14.78%        3.53%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利润占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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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 2014 年现金分红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14 年度拟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总
股本 170,081,93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2 股,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
0.1 元(含税)现金红利,共计人民币 1,700,819.30 元,2014 年度不送红股。公
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5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三)发行人 2014 年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的主要原因

     1. 经核查发行人 2015 年收购南京恒电签署的相关《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协议》,公告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预案》等文件,以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 2015 年拟以 75,000 万元的价
格向杨振锋、孙小航、吕继、李益兵、钟玮等 34 名自然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南京恒电 100%的股权,其中现金对价为 5,250 万元;同时,
公司募集配套资金 26,680 万元。

     根据上述重组预案,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
情形,则公司须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债务融资方式筹集资金支付该部分现金。上述
可能的资本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00 万元人
民币,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事项。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410314 号)及根据公司说明,公司 2014
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实现净利润 47,134,163.93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15,949,386.59
元,扣除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594,938.66 元,2014 年度可用于股东分配的利润
为 45,822,181.49 元;截至 2014 年末,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 25,975.41 万元,
扣除募集资金及上市公司日常运营等资金需求后尚有一定的资金缺口,且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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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3,562.63 万元,公司的现金流情况较差。

       (四)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一)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无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且超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
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

     (二)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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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
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
流状况,在考虑现金分红优先及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

     (五)基于上述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 2015 年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收购南京恒电的事项导致公司当年存在可能的重大投资
计划,因此 2014 年度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该情况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发行人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反馈意见六:申请人最近五年内收到交易所监管函 1 份、关注函 2 份,请
申请人结合函件内容说明:(1)申请人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是否损害公司和
投资者利益;(2)申请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保证公司运营的效
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申请人最近五年内收到交易所 1 份监管函和 2 份关注函的情况

     (一)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2017 年 7 月 25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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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 124 号),
指出公司之控股孙公司深圳市维邦云计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维
邦”)2016 年 6 月向其副总经理王则林提供免息贷款累计 1,900 万元,王则林已
归还上述款项。但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及《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7.4.3 条的规定。

     (二)关注函的主要内容

     1. 2016 年 3 月 23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
于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 51
号)。该关注函对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出售资产暨相关主体变
更承诺事项的公告》中的相关情况表示关注。

     公司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自查,对上述关注函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核查意见并进行了
回复和公告。

     2. 2015 年 1 月 20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
于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事项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
【2015】第 14 号)。该关注函对公司将所持专一通信 70%股权和原股东所持 30%
股权对外出售所涉及的会计处理问题表示关注。

     公司结合资产处理原因对待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确保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
符合相关准则及规定的要求。

     二、申请人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是否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一)发行人向王则林提供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相关《借款合同》、《财务报表》及银行凭
 证,并经公司及深圳维邦说明,深圳市维邦云计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圳维邦”)系合正电子持股 51%的控股子公司,王则林系深圳维邦的副总
 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因其个人资金需求向公司申请借款。根据公司提供的银
 行往来支付凭证,及深圳维邦说明,为激励员工、保持核心团队稳定并促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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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发展,深圳维邦累计向王则林提供给了财务资助 1,900 万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王则林累计归还 700 万元,资金往来余额 600 万元。截至 2017 年
 7 月底,王则林已全额归还上述款项。此外,王则林已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出
 具《关于自愿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的承诺》,承诺同意根据资金实际占用天数,按
 照一年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4.35%)向深圳维邦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于
 出具承诺之日起 1 个月内予以支付。根据上述承诺进行测算,王则林资金占用
 期间产生的利息约为 22.88 万元。

       (二)针对该财务资助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股东会等决议文件、相关《公司章程》,深圳维
邦分别于 2016 年 5 月 28 日和 2016 年 6 月 12 日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同意深圳
维邦向王则林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借款(该总额度自协议签署
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上述总额度范围内的各笔借款期限为相应借款实际发放
之日起 12 个月,深圳维邦不收取利息;合正电子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盛路通信总经理于 2016 年 6 月 6 日批准上述事
项。

     (三)发行人就监管函所涉事项的整改情况

     发行人收到上述监管函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和分析,为有效
落实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公司制定了相应整改措施,并按要求对深交所
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 2017 年 7 月 29 日的公告文件(公告
编号:2017-029)。发行人制定的整改措施如下:

       (1)组织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的人员进
行培训,认真学习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增强合规意识,
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2)制定并通过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审议并通过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重点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与职责、违
反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进行规定,以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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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制定后,公司依据该制度规范了公司及
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加强了控制,确保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3)完善内部信息传递流程,完善沟通机制,确保各类重大信息及时传递
与沟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组织开展内部核查。根据公司章程和《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组
织公司相关部门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内部核查,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监
察审计,或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四)基于上述核查,本所认为,上述深圳维邦向王则林提供财务资助事宜
经过了一系列的内部决策过程,但未根据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主要系相关人员对规则理解不深入所致;发行人已通过制定《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完善内部信息传递流程、加强内部员工培训等方式,防止
类似事件的发生;鉴于发行人已针对监管函提出的问题进行相应整改,深圳维邦
向王则林提供的财务资助款项已全额收回且王则林已出具了关于自愿承担资金
占用利息的承诺,因此,本次财务资助未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二、申请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保证公司运营的效率、合法
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一)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提供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已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
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整系统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发行人内部控制活动涵盖
发行人的日常管理及所有的营运环节,已制定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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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工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

     发行人为规范前述监管函提到的问题,公司于 2017 年 8 月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审议并通过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重点对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与
职责、违反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进行规定,以规范公司及
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进一步健全公司的内控体系。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建立较为健全的内部治理和合规运营的内部
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二)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营的效率、合法合规
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1.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及其运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组织架构图,并经审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下称“三会”)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等,以及《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文件,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并制定了《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
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内部制度。

     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治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努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内部控制体系,积极规范
公司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
所认为,发行人近三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的内容及签
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近三年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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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决策等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真实、有效。

     2. 发行人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
并逐步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
全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体系,严格按照符合内控控制规范的财务报告制度进
行财务报表的编制、稽核、报出。发行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财务管
理体制。公司总部、子公司分别实行独立核算,由公司总部财务总监对各子公司
财务部领导和管理。各子公司财务机构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和经营管理需要,分别
按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存货管理、往来款项管理、固定资产核算、成本费
用核算、收入核算、税务专管、会计报表等工作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发行人财
务会计管理内部控制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

     发行人建立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量化重大会计差错
的标准,根据会计差错的程度,明确了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处以罚金等追责形
式。报告期公司全面覆盖会计电算化,并按照财务软件所自带控制进行会计凭证
的编制、审核。

     就外部审计,发行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外部审
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同时公司按照内部控制规范要
求,制订了《内部审计制度》,设立了审计部。内部审计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
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经营管理层,制订了三会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
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管理层等机构各司其职。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业委
员会,并针对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细则,确保了董事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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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履职。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制定并披露了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确认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执行良好,未发生重大、重要的内部控制
缺陷。

     公司通过持续的内控建设、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审计监督,内控问题一经发
现确认即采取更正行动,包括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及整改负责人,使缺陷及
时改正、风险可控,对发行人内部控制目标不构成实质影响。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有效保证公司
运营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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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

                                                    (游    晓)




                                                    (陈    圆)




                                               二○一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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