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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路通信: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2019-01-04  

						证券代码:002446          证券简称: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19-001
债券代码:128041          债券简称:盛路转债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持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23,828,806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6.25%)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华先生计划在
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9,492,707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1.25%。其中,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华先生《关于股
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的名称:杨华。
    截至本公告日,杨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23,828,8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2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杨华先生减持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份及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所获得的
股份;
    3、减持数量:杨华先生拟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9,492,707 股,即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比例的 1.25%。
    4、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杨华先生曾作出的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承诺如下:
    杨华先生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即自
2010 年 07 月 13 日至 2013 年 07 月 13 日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盛路通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杨华先生承诺在公司 2015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购买南京恒电电子有限公司
100%股权事项中认购的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起 36 个月内(即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不转让,在此之后按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杨华先生承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
护公司股票稳定,自承诺出具之日起(2016 年 1 月 8 日)12 个月内(即至 2017
年 1 月 6 日)不减持公司股份;
    杨华先生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杨华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
的行为。


    四、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杨华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
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杨华先生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华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任何担保。
    4、杨华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
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