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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路通信: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2019-05-25  

						证券代码:002446          证券简称: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19-041
债券代码:128041          债券简称:盛路转债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持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75,005,284 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8.39 %)的公司董事何永星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
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2,643,137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1.41%。持本公司股份 65,772,166 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7.35%)的公司董事李再荣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
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1,211,315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1.25%。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收到公司董事何永星先生、李再荣先生《关于股份
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何永星。
    截至本公告日,何永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5,005,2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39 %。
    2、股东的名称:李再荣。
    截至本公告日,李再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5,772,1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何永星先生、李再荣先生减持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发行的股份及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所获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
    (1)何永星先生拟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2,643,137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比例的 1.41%。
    (2)李再荣先生拟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1,211,315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比例的 1.25%。
    4、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
    何永星先生、李再荣先生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即自 2010 年 07 月 13 日至 2013 年 07 月 13 日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盛路通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何永星先生、李再荣先生承诺在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何永星先生、李再荣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
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何永星先生、李再荣先生将根据市场
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何永星先生、李再荣先生严格遵守《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何永星先生、李再荣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
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
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何永星先生《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2、李再荣先生《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