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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壹桥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1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股份                     公告编号:2017-108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9日—2017年1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17 年 11 月 10 日 上 午 9:30-11:30 ,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
15:00至2017年11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7年11月2日(星期四)。

    3.会议地点: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484-1 号壹桥海参营销中心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晓庆女士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33,743,7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614%,其中中小投资者1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23,606,2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2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111,361,162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7.794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2,382,55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1.5667%。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1.1选举刘晓庆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 得 同 意 票 数 126,736,16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额 的
94.760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16,598,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70.3148%。
    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当
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选举姚栎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 得 同 意 票 数 126,736,16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额 的
94.760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16,598,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70.3148%。
    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当
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选举冯文杰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 得 同 意 票 数 126,736,16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额 的
94.760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16,598,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70.3148%。
    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当
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选举林雪峰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 得 同 意 票 数 126,736,16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额 的
94.760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16,598,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70.3148%。
    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当
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本次选
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2.1选举骆祖望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 得 同 意 票 数 126,736,16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额 的
94.760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16,598,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70.3148%。
    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当选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选举简德三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 得 同 意 票 数 126,736,16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额 的
94.760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16,598,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70.3148%。
    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当选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选举姜楠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 得 同 意 票 数 126,736,16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额 的
94.760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16,598,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70.3148%。
    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当选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3.1选举何敏华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获 得 同 意 票 数 126,736,16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额 的
94.760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16,598,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70.3148%。
    该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
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2选举崇阳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获 得 同 意 票 数 126,736,16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额 的
94.760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16,598,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70.3148%。
    该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
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017 年 10 月 18 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朱雪云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二名股东代表监事与该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4.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公司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622,46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093%;
反对 121,2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90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3,484,9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864%;反对 121,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51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李哲、侯阳
    3.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