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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星光电: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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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华法顾字第 031-05 号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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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华法顾字第 031-05 号

致: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佛

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佛

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参加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

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

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 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

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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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责任是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截

止 2019 年 10 月 8 日下午 3: 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 第

五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 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

要的核査和验证,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9 年 9 月 12 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及出席会议人员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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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核查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公司股份共计

1503337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3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共 48 人,

代表公司股份合计 341821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3%。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

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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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

计票, 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网络投票与现场

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续贷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178,032,377 股同意,1,891,273 股反对,4,592,250

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4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同意 42,309,96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212%。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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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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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二 O 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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