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康得新: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04-20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或公司)科

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细化《公司章程》中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经

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

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

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

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和可持续发展,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考虑和听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
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公司 2018 年-2020 年原则上每年均应实施现金分红。

    2、在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前提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

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前述重

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达到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3、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

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

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条件、审议程决策机制、调整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须与

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

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

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

政策的修改方案,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

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