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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得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5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作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
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有关此次回购股份的相关资料,同时,我们参加了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经审阅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相关的议案
及材料,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及相关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涉及的相关授权能够适应资本市场瞬息
万变的特点,有助于准确把握时机,确保公司股份回购及相关事项的顺利实
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基于目前公司股价持续低迷,不能合理反映公司的价值,为切实保护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根据新修订的《公司
法》,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公司本次预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0 万(含),
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 万元(含)。回购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及符合监管政策法
规要求的资金。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影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
投资者回报机制,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
心,也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本次回购
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和能力支付本次股份回购价款的总金额上限
15 亿元。公司目前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较低,公司长期偿债能力较强。
根据本次回购预案,公司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
实施。此外,公司具备良好的外部筹资能力,若在股份回购期间存在新的投资
需求,公司完全有能力在保证以自有资金完成本次回购股份的同时,通过外部
融资的方式满足正常的投资需求。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方案可行。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及相关授权合法、合规,有利于提
升公司价值,同时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
可本次回购股份及相关授权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隋国军、单润泽、苏中锋
                                                  2018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