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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2019-10-10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19-191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之补充公告》(公

告编号:2019-050),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

分行(以下简称“南洋银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

苏 0582 执 622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2019 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提及的南洋

银行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6226 号《执行通

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

告之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于 2019 年 9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2),以上公告中提及的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农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

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6228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

(五)》(公告编号:2019-056),此公告中提及的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以

下简称进出口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 01

执 164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
(六)》(公告编号:2019-067),此公告中提及的进出口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

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 01 执 1492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

(五)》(公告编号:2019-056),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

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六)》(公告编号:2019-067),此公告中提及的中山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农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了张家港市人民法

院的(2019)苏 0582 执 6242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将具体事项公

告如下:

    一、   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1.1 (2019)苏 0582 执 622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1.2 (2019)苏 0582 执 6225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南洋银行与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作出的(2019)苏 05 民初 68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

请执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依

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规

定,责令康得新在 2019 年 10 月 11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

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2.1 向南洋银行支付 69,563,617.10 元;

    1.2.2 向南洋银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2.3 负担申请执行费 136,964.00 元。
    1.3(2019)苏 0582 执 6225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南洋银行与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得新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

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

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2.1 (2019)苏 0582 执 6226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光电)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2.2 (2019)苏 0582 执 6226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南洋银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作出的(2019)苏 05 民初 235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

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光电、康得新在 2019 年 10 月 11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

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2.2.1 向南洋银行支付 31,576,761.71 元;

    2.2.2 向南洋银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2.3 负担申请执行费 98,977.00 元。
    2.3(2019)苏 0582 执 6226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南洋银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得新光电、康得

新如未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

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

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

院补充报告。




    3.1 (2019)苏 0582 执 6228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钟玉

    案 由:执行

    3.2 (2019)苏 0582 执 6228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张家港农商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作出的(2019)苏 05 民初 270 号民事判决书已

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

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钟玉在 2019 年 10 月 11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3.2.1 向张家港农商行支付 200,323,092.50 元;
    3.2.2 向张家港农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2.3 负担申请执行费 267,723.00 元。

    3.3(2019)苏 0582 执 6228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张家港农商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得新

光电、康得新、钟玉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

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

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4.1 (2019)苏 01 执 164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4.2 (2019)苏 01 执 1647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进出口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2019)苏 01 民初 197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

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光电、康得新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

务:

    4.2.1 履行(2019)苏 01 民初 197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4.2.2 交纳本案执行费。

    4.3(2019)苏 01 执 1647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进出口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得新光电、康得

新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

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

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5.1 (2019)苏 01 执 1492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5.2 (2019)苏 01 执 1492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进出口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2019)苏 01 民初 196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

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光电、康得新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

务:

    5.2.1 履行(2019)苏 01 民初 196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5.2.2 交纳本案执行费。

    5.3(2019)苏 01 执 1492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进出口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得新光电、康得

新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

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

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6.1 (2019)苏 0582 执 6242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6.2 (2019)苏 0582 执 6242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山农商行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作出的(2019)苏 05 民初 269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

人于 2019 年 9 月 29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9 月 29 日依法立案

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

令康得新在 2019 年 10 月 14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

履行下列义务:

    6.2.1 向中山农商行支付 62,947,299.24 元;

    6.2.2 向中山农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2.3 负担申请执行费 130,347.00 元。

    6.3(2019)苏 0582 执 6242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中山农商行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你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

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

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

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

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622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6226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6228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 01 执 164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 01 执 1492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6242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