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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10-15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19-193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之补充公告》(公告编

号:2019-050), 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2018 年年度报告》和《2019 年

第一季度报告》,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公告中所

提及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张家港分行”)

的诉讼, 已于近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 民初 271 号、(2019)

苏 05 民初 272 号、(2019)苏 05 民初 273 号和(2019)苏 05 民初 274 号《民事判

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苏 05 民初 271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工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光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 05 民初 271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

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康得菲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工行张家港分行 2019 年(展)

字 0002 号《借款展期协议》项下借款本金 50,000,000.00 元、利息 170,011.11 元、

罚息 1,824,350.00 元,复利 34,202.23.00 元(该罚息、复利暂算至 2019 年 7 月

21 日,之后的罚息以 5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 1 年期贷款基础利率

+82 个基点的 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利息、罚息为

基数按照人民银行 1 年期贷款基础利率+82 个基点的 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

    2、康得菲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工行张家港分行 2018 年(沙

洲)字 00482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28,852,238.73 元,利息

115,362.00 元,罚息 1,186,531.61 元,复利 22,643.71 元(该罚息、复利暂算至

2019 年 7 月 21 日,之后的罚息以 28,852,238.73 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 1 年期贷

款基础利率+38.8 个基点的 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

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 1 年期贷款基础利率+38.8 个基点的 150%计算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康得菲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工行张家港分行 2018 年(沙

洲)字 00490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34,000,000.00 元,利息

115,362.00 元,罚息 1,237,923.00 元,复利 23,158.82 元(该罚息、复利暂算至

2019 年 7 月 21 日,之后的罚息以 34,0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 1 年期贷

款基础利率+38.8 个基点的 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

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 1 年期贷款基础利率+38.8 个基点的 150%计算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康得菲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工行张家港分行 2018 年(沙

洲)字 00689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47,000,000.00 元,利息

159,471.00 元,罚息 1,711,246.50 元,复利 31,473.38 元(该罚息、复利暂算至

2019 年 7 月 21 日,之后的罚息以 47,0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 1 年期贷

款基础利率+38.8 个基点的 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

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 1 年期贷款基础利率+38.8 个基点的 150%计算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康得菲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工行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

895,740.00 元;

    6、康得新对康得菲尔的上述第 1、2、3、4、5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康得菲尔追偿;

    7、康得菲尔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 1、2、3、4、5 项债务,工行张家港分行

有权以光电公司抵押设备(见附件一)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

2,500,000,000.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康得菲尔抵押设备(见附件二)折

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 300,000,000.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66,800.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871,800.00 元,由

康得菲尔、康得新、光电公司负担。

    二、(2019)苏 05 民初 272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工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康得菲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 05 民初 272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工行张家港分行 2016 年(沙

洲)字 01272 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50,000,000.00 元,利息

138,833.33 元,罚息 1,894,083.34 元,复利 5,187.19 元(该罚息、复利暂算至 2019

年 7 月 21 日,之后的罚息以 5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 1 年期贷款基

础利率+45 个基点的 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 138,833.33 元

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 1 年期贷款基础利率+45 个基点的 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

    2、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工行张家港分行结欠 2018

年(沙洲)字 00234 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172,500,000.00 元,

利息 749,700.00 元,罚息 6,611,937.50 元,复利 97,847.20(该罚息、复利暂算至

2019 年 7 月 21 日,之后的罚息以 172,5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 1 年期

贷款基础利率+45 个基点的 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

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 1 年期贷款基础利率+45 个基点的 150%计算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

    3、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工行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

1,068,240.00 元;

    4、康得新对光电公司的上述第 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光电公司追偿;
    5、光电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 1、2、3 项债务,工行张家港分行有权以

光电公司抵押设备(见附件一)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

2,500,000,000.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康得菲尔抵押设备(见附件二)折

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 300,000,000.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54,300.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1,159,300.00 元,

由光电公司、康得新、康得菲尔负担。

    三、(2019)苏 05 民初 273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告:江苏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显示”)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工行张家港分行与智能显示、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 05 民初 273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

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

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

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智能显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工行张家港分行 2016 年(沙

洲)字 00787 号《并购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210,000,000.00 元,利息 744,683.33

元,罚息 7,991,025.00 元,复利 27,948.88 元(该罚息、复利暂算至 2019 年 7 月

21 日,之后的罚息以 21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 1 年期贷款基础利率

+60 个基点的 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 744,683.33 元为基数

按照人民银行 1 年期贷款基础利率+60 个基点的 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智能显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工行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

1,030,740.00 元;

    3、康得新对智能显示的上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智能显示追偿;

    4、智能显示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 1、2 项债务,工行张家港分行有权以智能

显示出质的上海玮舟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

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智能显示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 1、2 项债务,工行张家港分行有权以光电

公司抵押设备(见附件一)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

2,500,000,000.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康得菲尔抵押设备(见附件二)折

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 300,000,000.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91,800.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由智能显示、光电公

司、康得新、康得菲尔负担。




    四、(2019)苏 05 民初 274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工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康得菲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 05 民初 274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工行张家港分行 2018(承兑

协议)00195 号、2018(承兑协议)00196 号、2018(承兑协议)00208 号、2018

(承兑协议)00209 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 181,200,000.00

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其中 106,200,000.00 元自 2019 年 7 月 11 日起按照

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75,000,000.00 元自 2019 年 7 月 23 日起

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足工行张家港分行 2018(承兑

协议)00279 号、2018(承兑协议)00280 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承兑汇票票

款 100,000,000.00 元(如在汇票到期后发生垫付的,并支付以垫付金额为基数自

垫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

    3、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工行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

1,244,340.00 元;

    4、康得新对光电公司的上述第 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光电公司追偿;
    5、光电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 1、2、3 项债务,工行张家港分行有权以

光电公司出质的 E000006134 号存单存款在 21,240,000.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

光电公司出质的 E000006137 号存单存款在 15,000,000.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

光电公司出质的 E000006138 号存单存款在 20,000,000.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光电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 1、2、3 项债务,工行张家港分行有权以

光电公司抵押设备(见附件一)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

2,500,000,000.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康得菲尔抵押设备(见附件二)折

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 300,000,000.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47,800.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由光电公司、康得新、

康得菲尔负担。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

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 民初 271 号《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 民初 272 号《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 民初 273 号《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 民初 274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