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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2020-01-16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009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97),公告中提及的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建八局”)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 0582 执

379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05),

公告中提及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

的诉讼,于近日收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的(2020)苏 0508 执 57 号《执行通知

书》、《报告财产令》,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 0582 执 379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20)苏 0582 执 379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建八局与光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

0582 民初 5499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

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

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

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中建八局支付 10,149,627.50 元。

    2、向中建八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 77,550.00 元。

    (二)、(2020)苏 0582 执 379 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本院于 2020 年 1 月 8 日立案执行中建八局与光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一案,光电公司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

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

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

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二、(2020)苏 0508 执 5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20)苏 0508 执 57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宁波银行苏州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2019)苏 0508 民初 1176 号调解(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

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2019)苏 0508 民初 1176 号调解(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158,934.00 元,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

    (二)、(2020)苏 0508 执 57 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本院于 2020 年 1 月 7 日立案执行宁波银行苏州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

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

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

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

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20)苏 0582 执 379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019)苏 0508 执 5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