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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2020-01-18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010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的诉讼,已

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 0582 执 540 号《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2020)苏 0582 执 539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2020)

苏 0582 执 53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 0582 执 540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20)苏 0582 执 540 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

出的(2019)苏 05 民初 65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

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于 2020 年 2 月 6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
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支付 106,869,567.38 元;

    2、向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 174,270.00 元。

    (二)、(2020)苏 0582 执 540 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本院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立案执行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

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

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

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二、(2020)苏 0582 执 539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20)苏 0582 执 539 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

出的(2019)苏 05 民初 124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

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于 2020 年 2 月 3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

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支付 394,894,237.70 元;

    2、向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 462,294.00 元。

    (二)、(2020)苏 0582 执 539 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本院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立案执行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

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

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

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2020)苏 0582 执 53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20)苏 0582 执 537 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

出的(2019)苏 0582 民初 2069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

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康得菲尔、康得新于 2020 年 2 月 6 日 9 时 30 分到张

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支付 70,574,846.50 元;
    2、向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 137,975.00 元。

    (二)、(2020)苏 0582 执 537 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本院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立案执行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

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

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

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

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

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20)苏 0582 执 540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020)苏 0582 执 539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020)苏 0582 执 53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