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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摩恩电气: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27  

						 证券代码:002451            证券简称:摩恩电气            公告编号:2017-125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9 月 26 日(星期二)下午 14:30。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5 日-2017 年 9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7 年 9 月 2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17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258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40 层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问泽鑫先生。
    本次股东大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295,00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7.1678%,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5,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7.1676%;通过网络投票股东 2 名,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2%。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2%,其中现场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2%。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4 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上海摩安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股份 295,00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股份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
权股份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股份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000%;反对
股份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000%;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子公司上海摩安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
案》。
    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问泽鸿先生(控股股东)、问泽鑫先生(控股
股东兄长)在审议该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赞成股份 43,92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股份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
权股份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股份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000%;反对
股份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000%;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张征轶律师、周小龙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