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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高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18年9月)2018-09-26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
通、监督和指导工作。 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
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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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 审查和评价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关于下列事项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分别在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召开。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
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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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各位审计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审计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审计委员、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审计委员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人数。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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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当在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该等决议承担责任。委
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
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时,应
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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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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