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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高集团: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19-07-0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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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的关注函》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专项法律顾问,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于2019年7月1日出具的《关于对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的关注函》(中
小板关注函【2019】第 279 号)中相关事项予以核查,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针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问题 3、请结合你公司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情况、被冻结银行账户涉诉情况、
 被冻结账户余额、货币资金余额等因素说明前述银行账户被冻结是否属于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从而存在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你公司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回复:

       本所律师核查湖北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网”)原股东
 起诉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冻
 结存款通知书》、公司与湖北华网及其原股东以及其他相关方之间的协议、《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湖南长高高
 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18 年度审计报告》”)
 以及公司统计的银行账户信息等文件,并与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确认。

       一、 关于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情况

       根据公司确认,母公司及子公司共开立银行账户 111 个,本次湖北华网原股
 东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公司如下银
 行账户:
序号          被冻结开户行                账号           冻结余额(元)     账户性质
 1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高桥支行       698690610             6,224,480.54   一般户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望城经开
                                   18046801040002476         1,472,563.55
 2      区支行                                                              一般户
 3      浦发银行长沙分行           66010154700006437        12,672,446.01   一般户
 4      浦发银行长沙分行           66070154700003650            13,466.29   一般户
 5      工商银行长沙东塘支行       1901009009006789691         551,347.19   一般户
                   合计                                     20,934,303.58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共有五个银行账户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冻结,冻结资金合计 20,934,303.58 元。
    二、关于公司涉诉的财产保全情况

    根据《民事起诉状》以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显示,湖北华网原股东对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 10,690.48 万元,长沙
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公司的银
行 存 款 10,690.48 万元。公司名下被冻结的五个银行 账户资金余额合计为
20,934,303.58 元,已经全部被冻结,不排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续采取保全措
施,继续冻结公司其他账户的货币资产,或对公司其他资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使
得财产保全的资产价值达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 10,690.48 万元。

    三、关于公司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根据《2018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合并报表净
资产为 1,110,745,380.87 元,货币资金为 306,819,532.88 元,本次冻结资金占公
司最近一年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仅为 1.88%,占公司合并报表货币资金的比例
仅为 6.82%。根据公司统计的截至 2019 年 7 月 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银行账户信
息显示,截至 2019 年 7 月 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余额超过 36,000
万元,本次冻结账户金额仅占公司及其子公司货币资金余额的 5.81%。公司货币
资金余额充裕,本次冻结不会对公司正常资金使用造成影响。此外,本次被冻结
的银行账户均为普通银行账户,除被冻结账户之外,公司仍可用其他账户开展收
支,不会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根据公司确认,公司实行二级架构管理,母公司主要负责集团的管控和投资,
各子公司负责具体业务的生产经营。本次民事诉讼仅涉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业
务及生产经营不构成直接影响,亦不会冻结子公司银行账户。根据公司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告》以及公司统计的截至 2019 年 7 月 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银行
账户信息显示,公司及其子公司货币资金余额远超过本次《民事起诉状》中的诉
讼请求金额,即便后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冻结公司资产达
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 10,690.46 万元,公司的资金储备仍较为充裕,本次
诉讼及财产保全不会对公司资金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

    四、关于本次民事诉讼情况

    从本次湖北华网原股东提出的民事诉讼上看,公司与湖北华网原股东之间关
于股权转让款所产生的分歧由来已久,公司已经在《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过披露。关于公司与湖北华网原股
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款,公司早已经充分预计,且已在资金使用计划中储备了相应
款项用于支付。主要 由于公司与湖北华网原股东之间就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应
付股权转让款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公司尚未支付相关款项。从湖北华网
原股东提出的诉讼请求上看,即便全部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公司依据其诉讼请求
向湖北华网原股东支付相应款项,也不会对公司资金周转和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实
质性影响。



    综上所述,本次司法冻结的账户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
产的比例、合并报表货币资金的比例较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货币资金余额充裕,
且本次冻结的银行账户均为普通银行账户,公司仍可用其他账户开展收支,本次
银行账户被冻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构成实质影响;且公司实行二级
架构管理,子公司负责具体的业务生产经营,其资金使用维持正常,本次司法冻
结不会涉及子公司账户,不会对公司整体层面的业务正常运转造成影响。此外,
公司已经储备了相应资金计划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只是因为公司与湖北华网原
股东就付款条件、股权转让款金额产生争议,导致公司未支付后续股权转让款。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不属于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3.1 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从而存在应被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