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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软科技: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2-28  

						                                                                                                                      中国上海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 5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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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以及《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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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
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
    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
    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和《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
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关于增加临时提案暨
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2019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后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将前述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华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软控股”)提交的《关于提请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后形成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及递交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3、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9
年12月27日下午14:30在苏州苏站路1588号苏州世界贸易中心B座21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
月2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9:15至2019年12月27日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内容
一致。

    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沈明宏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3日下午15:00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
名册》、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和相关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2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35,665,8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429%。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
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人,
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451,6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552%。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人,
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117,5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3981%。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
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133,5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746%。


                                    3
    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5、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同时,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2、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64,719,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91%;反对票3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09%;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表决情况:同意票29,735,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
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99%;反对票
3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1%;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
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相关关
联股东已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后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案》。



                                   4
    同意票64,719,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91%;反对票3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09%;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表决情况:同意票29,735,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
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99%;反对票
3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1%;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
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相关关
联股东已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邵春阳




                                         经办律师:

                                                          邵春阳




                                                          冯   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