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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菲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7-14  

						                   欧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欧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
查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
层及有关部门进行了询问和查验,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及股票增值
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期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及第一期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事项进行了
审查和监督,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业绩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激励对象符合
本次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可行权股票增值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董事
会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票增值权行权的决定。
       二、《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公司本次审议的投资理财议案,是在保证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
安全的基础上,运用部分临时闲置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理财品种,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单笔投资额度不超过人
民币 30,000 万元;最高投资额度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该额度可滚动使用,即任
一时点未到期的理财产品的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上述投资额度自董事
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独立董事: 蔡元庆、张汉斌、陈俊发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