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 ):(86-755) 88265288 传真(Fax. ): (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002号 致: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1 法律意见书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决定于2020年1 月6日(星期一)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 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 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月6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6日 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6 日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航空城大道欧菲光未来城综合办公楼7 楼一号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蔡荣军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2 法律意见书 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837,787,175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30.882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8,070,773股,其中同 意票835,60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813%;反对票22,467,3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84%;弃权票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3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282,973股,同意票812,8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的 3.4910% ; 反 对票 22,467,373 股, 占 出席 会议 的 中小 投 资者 有表 决 权股 份 的 96.4970%;弃权票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0%。 2. 审议《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的提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8,070,773股,其中同 意票835,26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20%;反对票22,804,5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77%;弃权票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282,973股,同意票475,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的 2.0427% ; 反 对票 22,804,573 股, 占 出席 会议 的 中小 投 资者 有表 决 权股 份 的 97.9453%;弃权票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0%。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8,070,773股,其中同 意票835,26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20%;反对票15,440,2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94%;弃权票7,367,088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282,973股,同意票475,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的 2.0427% ; 反 对票 15,440,285 股, 占 出席 会议 的 中小 投 资者 有表 决 权股 份 的 66.3158% ; 弃 权票 7,367,088 股, 占 出席 会议 的 中小 投 资者 有表 决 权股 份 的 31.6415%。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4 法律意见书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5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曹平生 唐都远 2020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