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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赣锋锂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8-05-03  

						关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碟子湖大道 555 号时间广场 B 座七楼)


                  2018 年 5 月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赣锋锂业”)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
简称“《备忘录第 4 号》”)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隐瞒和重大遗
漏之处,文本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或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公
司、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17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 日,公司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监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于 2017 年 11 月 4 日公
告了《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
示情况说明》。

    3、2017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18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
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7 年 12 月 13 日为授予日,
向符合条件的 3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86.6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

    5、2018 年 5 月 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
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8 年 5 月 2 日为
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8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6.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基本情况

    1、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授予日。

    2、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以 2018 年 5 月 2 日为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
励计划(草案)后 12 个月内的一个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向符合条件的 8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与授予数量符合《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与授予数量符合《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获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与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预留
部分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自本所加盖公章及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刘克赞




        负责人:刘卫东                                       邹   津




                                             签署日期:2018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