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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赣锋锂业: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暨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6-12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暨 2019 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
                  2019 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克赞律师、邹津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路公司总部研发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暨 2019 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A股类别股东
会”)、2019 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H股类别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赣锋
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也不对香港法律法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和交易规则或其他中国法律以外的法律问题发表任何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
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
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有关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公告材
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3、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
知,并根据规定送达了H股通函,上述文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时间、地点、网络投票
时间和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及登记办法等事项。

    4、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路公司
总部研发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良彬先生主持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本次会议通知
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29 名,代表股份数量 439,217,42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15,084,233 股的 33.3984%。

    现 场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18 名 , 代 表 股 份 数 量
436,476,637 股,占公司有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33.1900%;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
及授权委托代表人 15 名,代表股份数量 376,579,506 股,占公司有表决票股份总股的
28.6354% ;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H 股 股 东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人 3 名 , 代 表 股 份 数 量
598,897,131 股,占公司有表决票股份总股的 4.5546%。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1 人,
代表股份数量 2,740,7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15,084,233 股的 0.2084%。

    出 席 本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19 名 , 代 表 股 份 数 量
104,982,768 股,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 1,114,898,433 股的 9.4163%。其中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委托代表 8 名,代表股份数量 102,241,976 股,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
9.170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数量 2,740,792 股,占公
司A股股份总数 0.2458%。

    出席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数量 63,593,601
股,占公司H股股份总数 200,185,800 股的 31.7673%。

    本次会议有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均为截至 2019
年 6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赣锋锂业
的股东,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H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上述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经
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一)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8 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及业绩公告》;

    4、《分别经境内外审计机构审计的 2018 年度财务报告》;

    5、《关于选聘 2019 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确定董事薪酬的议案》;

    7、《关于确定监事薪酬的议案》;

    8、《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9、《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产业投资的议案》;

    11、《关于控股子公司海洛矿业进行产业投资的议案》;

    1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3、《关于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14、《关于申请在境内或境外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一般性授权议案》;

    15、《关于赣锋国际全资子公司荷兰赣锋认购阿根廷MineraExar公司部分股权涉及矿
业权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6、《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并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2019 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并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2019 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并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告的议案一致。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进行了计
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李良彬先生回避了议案 91516 的表决;关联股东王晓申先生回
避了议案 915 的表决;关联股东邓招男女士、杨满英女士回避了议案 16 的表决。

    2、公司本次会议委托第三方单位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
本次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自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