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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江啤酒: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8-22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9 年 8 月修订)


    1、章程第十四条原为:“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啤酒制造;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

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生物技术转让服务;饲料零售;饲料批发;装卸

搬运;会议及展览服务;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餐饮管理;预包装

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

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现修订为:“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啤酒制造;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

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生物技术转让服务;饲料零售;饲料批发;装卸

搬运;会议及展览服务;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餐饮管理;预包装

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

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主题公园,别墅除外)(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

后方可经营)。”

    2、在章程第十四条后新增第十五条:“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应当围绕啤酒酿造和啤酒文化产业展开,以辅助、促进主业发展为目

的。”

    3、章程第二十四条原为:“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订为:“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4、章程第二十六条原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订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章程第二十九条原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
任半年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现修订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章程第三十四条原为:“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现修订为:“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7、章程第七十八条原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回购公司股票;
    (七)重大关联交易;
    (八)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九)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订为:“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八)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8、章程第八十一条原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在股东大会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公司必须安排网络投票:
    (一)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二)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的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
达到或超过20%;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
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
    (八)重大关联交易;
    (九)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网络投票的情形。”
    现修订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9、在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后新增一段以下内容:“公司董事会设
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0、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原为:“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现修订为:“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1、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原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运营总监、财务总
监、营销总监、总工程师及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升降职制度,决定公司
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决定单笔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公益性捐赠;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现修订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运营总监、财务总
监、营销总监、总工程师及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升降职制度,决定公司
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