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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2018-07-13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
的尽职调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由于激励对象李明贵先生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
权激励》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暂缓其 2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目前
暂缓授予条件已经解除,并已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全部授予条件。
    2、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向激励对象李明贵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为 2018
年 7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3、激励对象李明贵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
激励的情形,并与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
符,激励对象李明贵先生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李明贵先生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18 年 7 月 12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李明贵先生授予
2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29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安甫                       李树松                  罗正英




                                                     2018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