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项意见2018-09-19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沪
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宜,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发表如
下专项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同意提名吴传彬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提名
李明贵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提名高文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提
名朱碧霞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经对吴传彬先生、李明贵先生、高文贤先生、朱碧霞女士的个人履历及有关
情况的调查和了解,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未解除的情况,其教育背景、
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
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名及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章
程》、《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此次聘任吴传彬先生为公司
总经理;聘任李明贵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聘任高文贤先生为公司
副总经理;聘任朱碧霞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均为三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专项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安甫 李树松 罗正英
2018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