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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电股份:《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3-26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需经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19,120,663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24,727,363 元。
        2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719,120,663,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724,727,363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 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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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司收购其股份的;
                 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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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经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 要约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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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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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即采用“占用即冻结”的方式处理控股股
                 侵占资产,即采用“占用即冻结”的方式处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之情形。
                 侵占公司资产之情形。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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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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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    (一)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1) 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
                 (一)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1) 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
                 名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
                 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
                 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2)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参照本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
                 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3) 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行董事职责。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
                 (2)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参照本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       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
                                                                                  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
                 (3) 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
                 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   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
                 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该项提名
                 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应以书面方式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十天送交董事会。
                 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     (二)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该项提名应以书面方式于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前十天送交董事会。


                 (二)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度。董事选举在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
                                                                                别进行选举和计算,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累积投
                                                                                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9                                                                       全部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二) 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也可
                                                                                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
                                                                                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三)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
                                                                                事或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四) 如出现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
                                                                                能造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情况时,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 上述可当选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 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
                                                                                 的其他候选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人再重新选
                                                                                 举。


                                                                                 上述董事或监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者,如经股
                                                                                 东大会重新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按本条第(五)
                                                                                 款执行;


                                                                                 (五) 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得票数为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
                                                                                 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当选的董
                                                                                 事或监事。如经股东大会重新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应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再次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对缺额的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10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除在公司担任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董事及兼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外,不在公司担任、兼任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
                                                                                  中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针对相
        11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
                 影响。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
                                                                                  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
                 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12                                                                        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说明。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
                 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                                             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


                 (一)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经董事会    (一)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经董事
        13
                 决策的事情,公司必须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     会决策的事情,公司必须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论证不明确时,可要求补充。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论证不明确时,可要求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时,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采纳。                                                          董事会应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
                 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     (三)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司承担。


                 (四)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四)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六)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设立战略、审计、
                                                                                 公司董事会可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14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士。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协调;
        15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一)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16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7       (一) 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一)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
        18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19
                 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
                 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送
        20
                 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   达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
                 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方式
                                                                                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
                 或书信;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内。
                                                                                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般应当提前 2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送达全体董事和
        21
                                                                                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此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种情形下,经占董事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可以豁免临时
                                                                                董事会的前述通知时限。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立董事代为投票。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22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
        23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
                 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24                                                                      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
        25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
                                                                                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26       事宜。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27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见;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罢免的建议;                                                    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
                                                                                 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