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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电股份:《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19-03-26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需经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充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提高股东大会     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
                 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    益,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沪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3
                 权。                                                            使职权。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4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说明理由并公告。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面反馈意见。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的同意。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5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东的同意。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6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7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8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因。
        9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大会。                                                         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10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
                 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在下列条件下向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在下列条件下向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上的投票权:
                                                                                会上的投票权:
                 1、有合理的理由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1、有合理的理由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2、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的承诺和条件行
                                                                                2、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的承诺和条件行
        11       使该表决权。
                                                                                使该表决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投票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投
                 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禁止
                                                                                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
        12       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下列情形之一时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询者说明理由:                                                 下列情形之一时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1)      质询与议题无关;                                     (1)      质询与议题无关;
                 (2)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2)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3)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3)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4)      其他重要事由。                                       (4)      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13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中使用。                                                        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得参加计票、监票。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14
                 负责计票、监票。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15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16
                 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7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