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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自然人销售商品房的独立意见2019-05-23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关联自然人销售商品房的独立意见

    作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资料及进行充分调查
的基础上,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黄石沪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立
人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市场价格向其销售用途为商业的商品房一套,属
于黄石沪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正常销售行为,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和
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上述关
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故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自然人销售商品
房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安甫                       李树松                  罗正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