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金利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8月)2017-08-18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权;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
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 1 页 共 4 页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评审小组。
    公司董事长任投资决策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决策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发展和投资决策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决策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及可行性
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决策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决策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 2 页 共 4 页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决策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决策评审小组。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以上(含 2 名)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
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
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第 3 页 共 4 页
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投资决策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
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