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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应互联: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的公告2018-09-12  

						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众应互联            公告编号:2018-107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应互联”)于2018年9月
11日收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
瑞燊”)通知,宁波瑞燊与巢昺经友好协商于2018年9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
议之解除协议》,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协议签署生效后解除。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7 年 12 月 14 日宁波瑞燊与巢昺为确定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规范双方的一
致行动行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约定在公司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
   1、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一致行动
  (1)双方同意,在处理有关众应互联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需要由众应互联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2)“一致行动”的具体内容
 ①共同或乙方授权甲方向众应互联股东大会进行提案;
 ②共同或乙方授权甲方投票表决决定众应互联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③共同或乙方授权甲方投票表决制订众应互联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④共同或乙方授权甲方投票表决制订众应互联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⑤共同或乙方授权甲方投票表决制订众应互联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
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⑥共同或乙方授权甲方投票表决聘任或者解聘众应互联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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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⑦共同或乙方授权甲方投票表决决定众应互联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⑧共同或乙方授权甲方投票表决制定众应互联其他由股东大会决议的基本管理制
度;
 ⑨在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参加众应互联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委托另一方参加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如双方均不能参加众应互联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共同委托他
人参加会议并代表甲乙双方行使投票表决权;
 ⑩共同行使在众应互联股东大会中的其它职权。
   (3)“一致行动”的具体方式
       双方同意,如任一方拟就有关众应互联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
案之前,或在作为股东对众应互联股东大会审提案作出投票之前,乙方需事先和甲
方进行协调,由甲乙双方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如果出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时,
则乙方需以甲方意见为准。
  (4)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双方保证在参加众应互联行使表决权时按照
双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2、关于双方所持公司股份的一致行动
 (1)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监管
部门及众应互联《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和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
定。在乙方完成增持众应互联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内乙方不转让此次新增持有的众应
互联股份。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售期及本协议相关约定的情况下,乙方在对其所
持有的众应互联股份进行任何转让、质押等处分行为应事先与甲方进行协商并与甲
方保持一致意见和行动,愿意无条件配合和接受甲方提出的任何向甲方指定的第三
方转让此次新增持的众应互联全部或部分股份之要求。
 (3)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各
自所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
       宁波瑞燊、巢昺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时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双方保持一
致行动的事项达成一致。
       截至《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签署日,上述一致行动人在管理和决策中保
持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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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巢昺
    因乙方不再持有众应互联股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协议,并达成以下约定,
以资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同意于2018年9月11日解除原协议;
     2、原协议双方涉及的所有权益和所有条款不再履行,甲乙双方不再承担基于
原协议的任何权利义务;
     3、甲乙双方均应继续保守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
     4、原协议解除后,甲乙双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共同配合及时地履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
     5、本协议经甲方签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
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说明
    1、截至本公告日,宁波瑞燊持有公司32,597,96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
巢昺未持有公司股份。
    2、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行为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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