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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应互联: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9  

						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众应互联                   公告编号:2018-132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
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28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27日-2018年12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18 年 12 月 28 日 9:30-11:30 ,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
27日15:00至2018年12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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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春旭路 258 号东安大厦 1701 室;
    5、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7,097,9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043%,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8,4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0401%;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9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98,697,9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642%;现场出席及参
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为 1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3,832,4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78%。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郑玉芝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会议。会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63,395,9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630%
    反对 13,673,6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10%;
    弃权 28,3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10,130,3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067%;
    反对 13,673,6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742%;
    弃权 28,3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1%。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29,923,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628%;
    反对 46,461,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348%;
    弃权 712,6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9,256,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393%;
                                      2
    反对 13,863,4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704%;
    弃权 712,6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03%。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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