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应互联:关于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的公告2019-10-22
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众应互联 公告编号:2019-092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9 日、2019 年
4 月 11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分别披露了《关
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终 232 号、233 号、
235 号、236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与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二审
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以子公司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量科技”)享有的 100%
股权收益权、子公司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市摩伽”)享
有的 40%股权收益权向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易迪”)累计融
资 4.5 亿元,上述股权收益权回购事项到期后,公司未完成股权收益权回购事项。公
司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保全事
项告知书》,原告的诉求等相关内容详见 2018 年 7 月 27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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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书》(2018)京 03 民初 504 号、506 号、505 号、507 号,判决内容详见 2019 年 1
月 19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司对此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于 2019 年 4 月 9 日收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详见 2019 年 4 月 11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三、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公司以违约责任的认定及违约金的计算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
项中关于违约金部分的判决内容;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作为实际损失,在该利率的 1.3 倍范围内承担违约金;请求判令二审上诉费由被上
诉人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次二审判决情况
前述上诉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终 232 号、233 号、235 号、
236 号,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274,258 元,由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一审判决要求对本案涉及的回购价款溢价、违
约金、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及债权人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需要支付的律师
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在相关各期报表中进行了确认,本年度 9 月底累计已确
认金额为 17,983.58 万元;
2、若公司未按判决书要求履行各项还款义务,则每延期归还一日均需额外支付
相关利息费用为 11.25 万元;
3、公司聘请的本次诉讼律师正结合具体案情对二审判决结果进行评估是否向最
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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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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