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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应互联: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19-11-27  

						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众应互联            公告编号:2019-104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冉盛(宁波)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冉盛宁波”)、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霍市摩伽”)、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 )、上海爱建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 )于 2017 年 11 月签署了《合伙协议》,
公司与中航信托、爱建信托于 2017 年 11 月签署了《有限合伙份额差额补足及收
购协议》。海通并购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指定中航信托出资认购上海能观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能观”、“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份额,
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11 月 21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的进展公告》。
    中航信托已与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中航信托
天顺【2017】515 号上海能观基金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8 月 2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
露的《关于设立并购基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公告》。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19)

京 03 民初 612 号和《传票》,现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事项涉及的诉讼情况
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一: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被告二: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三:珠海横琴新区长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四:郭昌玮
    第三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
    1、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按照“原告实缴出资金额人民币 180,000,000 元+自原告实缴出
资金额到位日(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被告一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信托投资收益率
25.5%/年(按照 360 天计算)计算的投资收益-截至收购日原告已获得的收益分配及
已收回的实缴出资总额”向原告支付合伙份额收购款(截止至 2019 年 7 月 26 日暂
计为人民币 258,03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自 2019 年 5 月 22 日起至合伙份额收购款付清之日止,以 2019

年 5 月 22 日计算的未付合伙份额收购款人民币 249,615,00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
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至 2019 年 7 月 26 日暂计为人民币 8,237,295 元;
    (上述两项诉请金额截至 2019 年 7 月 26 日合并计算暂计人民币 266,267,295 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前述未支付的款项承担差额补足义

务;
    (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2、诉讼理由
    原告原系第三人受托管理的“中航信托天顺【2017】515 号上海能观基金投资
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标的信托”)委托人及受益人。现根据第三人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发送的《原状分配通知书》及《转让通知书》,原告在标的信托以财产原状
分配全部信托财产后取得了本案所涉的全部债权、担保权利及其他相关权益。
    2017 年 11 月,第三人(代表标的信托,下同)、被告一及案外人冉盛宁波、案
外人霍市摩伽、案外人爱建信托共同签署了编号为“RSNB-SHNG-2017-001”的《上
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并于

其后由各合伙人共同签署了编号为“RSNB-SHNG-2017-001-02”的《上海能观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以下简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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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决议》”)、编号为“RSNB-SHNG-2017-001-02-01”的《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关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之补充决议》(以下简称“《分
配补充决议》”),根据相关协议及决议的约定,各合伙人共同成立上海能观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标的合伙企业”),其中第三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
预期投资收益率为 25.5%/年(按照 360 天计算)。
    另,第三人与被告一、冉盛宁波、霍市摩伽共同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签署了编
号为“SHNG-ZYHY-ZHXT-2017-01”《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
合伙份额差额补足及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约定被告一应自第三人

在标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全部实际交付之日起满 18 个月履行收购第三人持有的标的
合伙企业份额的义务,收购款价格为第三人实缴出资到位至收购日止按照第三人预
期投资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价款支付期限为收到合伙份额收购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第三人认缴出资全部实际缴付之日起满 18 个月(孰先为准),并约定
了违约金计算方式。同日,第三人与被告二、被告三分别签署了编号为

“SHNG-RSSR-ZHXT-2017-01”、“SHNG-CSZB-ZHXT-2017-01”的《保证合同》(“以
下统称《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向第三人支付合伙份额收购款
及违约金等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第三人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向标的合伙企业按时、足额
地支付了合计人民币 18,000 万元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

    2018 年 9 月 5 日被告四向原告及第三人共同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当该函列明
的情况下,其对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第三人支付的投资本金人民币 18,000 万
元及按照年化收益率 25.5%计算的投资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2019 年 5 月 22 日,第三人向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发送了《上海能观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收购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支付合伙份额收购款的

义务,并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再次向被告二、被告三发送了《保证责任履行通知书》,
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履行保证责任。2019 年 6 月 5 日,由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
三均未能在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第三人向被告四发送了《上海能观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收购差额补足通知书》,要求被告四承担差
额补足义务。但四被告均未向第三人或原告支付任何合伙份额收购款。

    2019 年 7 月 26 日,第三人向四被告发送了《转让通知书》,告知其因标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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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财产原状分配,本案所涉的全部债权、担保权利及其他相关权益均以转让与原告,
四被告应向原告履行相关义务。
    二、民事传票的内容

    1、卷号:(2019)京 03 民初 612 号
    2、案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3、被传唤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传唤事由:庭审
    5、应到时间:2019 年 12 月 16 日 9 时 30 分

    6、应到处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第 17 法庭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该事项对公司经营活动未产生明显影响。截至本公告日,上述
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的结果按规程应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进
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六、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传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
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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