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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众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07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层
    电话:86-21-58773177 传真:86-21-5877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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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6 月 6 日(星期一)14 时 30 分召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
委派钱倩、王健健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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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
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网络
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
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6 日下午 14:30 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6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2 年 6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公告的《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
括代理人)26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55,205,8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9.744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559,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6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53,646,7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458%。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6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9,765,8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4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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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星期四)即公
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
司”)验证。

    因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公司董事朱恩乐
主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因疫情封控原因,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会议的
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
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会议出席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50,03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714%;反对
4,834,9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1152%;弃权 331,192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法律意见书

    2、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50,192,6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700%;反对
4,766,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09%;弃权 246,9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9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同意 149,754,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880%;反对
5,207,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549%;弃权 243,8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7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28,33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6839%;反对
26,839,0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2925%;弃权 36,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150,288,6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319%;反对
4,668,3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0078%;弃权 248,8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4,848,6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83.4806%;反对 4,668,3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15.6835%;弃权 24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5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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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50,28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292%;反对
4,588,1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9562%;弃权 333,092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4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7、审议《关于授权向相关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同意 148,445,6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444%;反对
6,511,3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1953%;弃权 248,8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0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52,710,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922%;反对
2,130,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26%;弃权 365,192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5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审议通过。

       9、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51,971,6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162%;反对
2,953,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28%;弃权 280,9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1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0、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并选举产生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审议《选举郑玉芝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35,334,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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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896,83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33.249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候选人当选。

    10.2、审议《选举刘星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34,254,5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5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817,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29.622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候选人当选。

    10.3、审议《选举夏珂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34,251,5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49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814,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29.611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候选人当选。

    1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并选举产生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1.1、审议《选举张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34,668,4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76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231,1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31.012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候选人当选。

    11.2、审议《选举郭巨山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34,543,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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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106,1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30.592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候选人当选。

    1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并选举产生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2.1、审议《选举王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同意 135,122,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06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685,0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32.537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候选人当选。

    12.2、审议《选举洪庆红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同意 135,029,8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592,5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32.226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候选人当选。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
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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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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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