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三届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4-12
独立董事关于三届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三届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于2014年4月11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本次会议的资料,并对相关事项进行
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和研发、生产、建设需求的前提下,视
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向非关
联银行金融机构购买保本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闲置
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2013年度资产核销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资产核销是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5000吨
电池级碳酸锂技改扩能项目”生产线经过长期调试现已逐步实现正常
运转的情况下,为满足日益严格的环保要求,消除安全隐患及淘汰落
后产能,公司将原有生产线生产工艺设备落后、不能适应生产需要、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产进行报废核销处理。本次资产核销事
独立董事关于三届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项符合相关法规、规则和制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损害股东和
公司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资产核销事项。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