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天齐锂业: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9-10  

						证券代码:002466        证券简称:天齐锂业       公告编号:2014- 107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特别提示:

    1、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25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

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9月9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四川

省成都市高朋东路十号前楼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开通网络

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9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
月8日15:00至2014年9月9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蒋卫平先生因公出差,

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会议由董事/总经理吴薇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共计19人,代表股份104,254,0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2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93,996,245股,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36.33%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15 人 , 代 表 股 份

10,257,8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225,8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28,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508,8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弃权 28,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7%。

    (2)审议通过《关于接受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交易对方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 93,717,0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0,534,3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534,3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弃权 2,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杨威、张帆两名律师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