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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齐锂业: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2015-08-29  

						证券代码:002466      证券简称:天齐锂业        公告编号:2015- 081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5年8月28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31.08元/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8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

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5年8月28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2015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股权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合

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由于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放弃参与本次计划,为

此,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对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也进行相应

调整。

    经过调整,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从73人调整为72人,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总数保持不变。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2015年8月29日刊

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

称“《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

要。据此, 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列入公司首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

技术(业务)骨干,且均在公司任职,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也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该名单人员均符合

《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以及《首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

如下: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

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宜已经履行必要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备

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和《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

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和《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

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

和《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