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8-29
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8月28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2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3号》”)、《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向
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
《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
需要。据此,同意公司的本次调整。
(二)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5 年 8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
《备忘录 3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
予也符合《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
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制性股票的规定。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
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范围的确
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据此,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8 月
2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0.90 万股限制性
股票。
(以下无正文)
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三届
二十四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向显湖 吴 锋 李晶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