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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齐锂业: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2015-11-16  

						证券代码:002466      证券简称:天齐锂业    公告编号:2015-097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1月13日,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控股股东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齐集团”)

的通知,鉴于现阶段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日趋向好,股票市场逐步企稳,

天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静女士于2015年7月9日做出的关于增持

天齐锂业股票的增持计划已经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及其具体内容

    1、增持人

    公司控股股东天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静女士 。

    2、首次披露增持公司股份的时间

    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15-057)。

    3、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自2015年7月10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

公司股份,合计增持不超过510万股。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张静女士通过金中投增持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金

中投2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自筹资金

先后三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89,1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72%。

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增持时间     增持股数(股)       增持比例

                  2015年7月23日         39,700             0.015%

  金中投2号       2015年7月24日         119,400            0.046%

                  2015年9月15日         30,000             0.011%

     合计                 -             189,100            0.072%
    注:“金中投2号”系为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单独设立,张静女士为该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唯一委托人。

    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3日收到增持人的通知,鉴于本次增持目的

已实现,增持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三、增持人增持前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

    本次增持前,公司总股本为258,760,000股,张静女士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13,30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天齐集团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93,71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22%;天齐集团及一致行

动人张静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7,02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36%。
    由于公司在增持期间实施完成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

总股本由258,760,000股增加至261,469,000股。本次增持后,张静女

士直接持有和通过金中投2号持有公司股份合计13,497,6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5.16%;天齐集团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3,717,00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35.84%;天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静女士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107,21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00%。

    四、增持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1、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5]51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5]340号)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

要约申请的条件。

    2、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承诺事项

    天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静女士承诺,在增持完成日2015年9

月15日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律师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股股东天齐集团及其一致
行动人张静女士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

的条件;本次增持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

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