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三届三十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8-26
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三届三十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三届三十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于2016年8月25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
是的态度,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
求,对本次董事会相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就公司向第二批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发表如下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 A 股证券账户,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8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首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
也符合《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
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
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三届三十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
公司业绩。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8 月 25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三届三十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三届三
十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向显湖 吴 锋 李晶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