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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三届三十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8-26  

						                         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三届三十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三届三十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于2016年8月25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

是的态度,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

求,对本次董事会相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就公司向第二批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发表如下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 A 股证券账户,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8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首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

也符合《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

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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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

公司业绩。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8 月 25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三届三十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三届三

十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向显湖                  吴    锋                           李晶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